【导读】
债务人离婚时将财产归另一方所有,债权人发现其二人离婚后依然共同生活的,可否请求法院确认其二人恶意串通损害自己利益?
【案情简介】
甲诉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法院判令乙向甲偿还借款。乙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乙、丙签订《离婚协议书》,将乙名下的房产归丙所有。
甲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乙和丙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内容无效。
证据显示,在乙、丙离婚后,两人在诉讼中,提交的送达地址相同,丙为乙购买保险,关系为夫妻。甲提交的谈话录音中显示:乙多次表示愿意以《离婚协议》中分配给丙的房产抵甲的债务。
【争议焦点】
《离婚协议书》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内容是否无效。
【法院认为】
甲与乙之间的债务在乙与丙离婚时已经存在,乙、丙在明知乙外欠大量债务的情况下,于离婚时将二人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处分给了丙,使乙可供执行的财产减少,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
乙、丙离婚后,在另案诉讼中,提供的地址确认书显示为同一个地址。丙作为投保人为乙购买保险,显示双方为夫妻关系。且离婚后,乙多次向甲表示愿意以《离婚协议》中分配给丙的房产抵甲的债务。以上情况表明,乙、丙离婚后,乙仍居住在分割给丙的房屋内并对丙名下的房产享有处置权。
这充分说明当事人存在恶意串通,以离婚分割财产为手段损害了第三人的利益,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该离婚协议涉及财产分割的内容为无效。
【法院判决】
确认乙、丙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内容无效。
【总结】
债务人离婚时,约定将财产归另一方所有。债权人有证据能证明其二人离婚后依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可以主张债务人恶意串通,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部分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