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夫妻离婚时,有尚未分割的财产,一方请求法院分割的,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案情简介】
甲、乙离婚后,经生效判决确认,甲与案外人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股权登记回甲名下。乙提起诉讼,要求分割上述股份。
甲辩称,本案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争议焦点】
本案是否适用诉讼时效?
【法院认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根据物权法定原则,离婚时没有进行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不因时间的经过、双方身份关系的解除而变更为一人所有,即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属于共有物分割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故乙提起对甲持有股份分割的诉讼请求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总结】
请求分割离婚时没有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共有物分割,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