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公司董事向董事长发出召开董事会提议后,未得到董事长首肯,便自行召开董事会,召集程序是否有问题?
【案情简介】
甲公司为乙公司的股东。叶某为乙公司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
乙公司四位董事向叶某发出《临时董事会提议》,并于2019年4月15日,在叶某未出席的情况下,召开了董事会,并作出决议。
甲公司认为该董事会决议的产生,召集程序、表决方式均存在重大瑕疵,并且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损害了乙公司的利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撤销2019年4月15日作出的《董事会决议》。
【争议焦点】
本案董事会决议应否撤销。
【法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10条规定“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召集董事会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乙公司公司章程》第23条约定“董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间由发起人或董事自行约定”。本案中,未有证据证明乙公司的发起人或董事自行约定了董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间,因此,乙公司的董事会临时会议应按法律规定及公司章程约定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董事会决议可撤销的事由包括:(一)召集程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二)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三)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本案中,《临时董事会提议》是向董事长叶某发出的提议,虽有2019年4月15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时间、地点及议案,但并非正式的会议通知;2019年4月15日召开的涉案董事会临时会议仅以提议的形式确定,存在时间及人员通知方面的瑕疵,该瑕疵未保障全体董事有足够的时间对董事会需审议事项进行相应准备,足以造成部分董事参加会议并在会议中充分发表意见及行使表决权的妨碍,从而影响甚至有可能改变董事会决议的作出。
【法院判决】
撤销于2019年4月15日作出的《董事会决议》。
【总结】
董事会召集提议不同于正式的会议通知,未发会议通知的董事会召集程序存在瑕疵,应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