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公司解散之诉中,公司能否以其全资子公司正常经营且持续盈利为抗辩理由,不同意解散?
【案情简介】
甲公司持有全部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向法院起诉请求解散甲公司。
甲公司辩称,其全资子公司乙公司业务稳定,经营正常,拥有近千名员工,如果解散,必然影响社会的就业和稳定,给股东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公司解散最终将损害全体股东的利益。
【争议焦点】
甲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正常运营,是否会阻却甲公司解散。
【法院认为】
子公司的经营会因甲公司的解散受到影响的问题,法院认为,乙公司虽是甲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但两者在法律上仍属于不同的主体,完全可以通过整体转让而存续,甲公司的解散并不会必然导致乙公司的解散,故甲公司该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总结】
母公司与子公司属于不同的法律主体,子公司的经营状况并不会直接影响母公司是否需要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