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夫妻一方出资为其父母修建房屋,该出资未得到另一方的同意,离婚时,该款项能否分割?
【案情简介】
甲乙经法院判决离婚,甲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未处理的财产。
乙要求分割甲支付宝、微信账户所有转出款项。
【争议焦点】
双方的转账、取现款项及账户余额如何分割。
【法院认为】
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乙取现11.0005万元,用于乙的父母在宅基地上修建新房。
该笔款项系发生于甲起诉离婚后,且该笔款项并非用于双方共同生活支出,乙也未提交证据证明该笔款项的支出取得甲同意,乙应当向甲支付一半的补偿款55002.5元。
【总结】
一方为其父母的支出,若未得到另一方的同意,属于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另一方可要求其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