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夫妻离婚时,养老保险是否可以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案情简介】
甲乙经法院判决离婚,甲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未处理的养老保险及企业年金。
甲的公司出具的《2014年1月份-2019年3月份甲个人收入》显示,自2014年1月至2019年3月甲个人实际缴付养老保险费20680.8元、企业年金5344元。
乙辩称,双方还未退休,不应分割养老保险金。
【争议焦点】
双方婚姻存续期间缴付的养老保险费、企业年金应如何分割。
【法院认为】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三条规定:“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甲、乙均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甲应予以分割的个人实际缴付养老保险费为20680.8元,乙应予以分割的个人实际缴付养老保险费为51639.64元。
企业年金是一种补充性养老金制度,是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其应参照养老保险金的方式进行分割。甲应予以分割的个人实际缴付企业年金为5344元,乙应予以分割的个人实际缴付企业年金为12802元。
【法院判决】
乙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甲支付养老保险金及企业年金款分割款共计32220.82元,甲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乙支付养老保险金及企业年金分割款共计13012.4元。
【总结】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向养老金账户和企业年金账户实际缴付的款项,为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