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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9 公司持续两年未召开股东会,是否就意味着经营存在严重困难?

发布者:章娇律师|时间:2022年06月26日|分类:公司法 |1345人看过

【导读】

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未召开股东会,是否就意味着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股东可以此为由提起解散公司的诉讼?

【案情简介】

甲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现有三个股东,乙公司占股72.4492%,丙公司占股20%,丁公司占股7.5508%。甲公司的章程未对股东表决权作出特别的规定。

丙公司认为甲公司超过两年没有召开过股东会,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起诉要求解散甲公司。

【争议焦点】

甲公司经营管理是否发生严重困难。

【法院认为】

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一条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公司经营管理存在严重困难”主要应当从公司内部决策机制是否失灵、是否能够就公司的经营管理进行决策等方面进行考量,公司是否亏损、是否处于歇业状态、是否保障了小股东的知情权等不在此限。

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首先,在甲公司中,乙公司占股72.4492%,超过50%。虽然在2013年后甲公司超过两年没有召开过股东会,但从各股东的持股比例情况看,甲公司召开股东会,不存在机制上的障碍。易言之,甲公司虽然客观上超过两年没有召开股东会,但并非无法召开股东会和无法形成有效的股东会决议,故不符合公司内部决策机制失灵的情形。其次,丙公司虽然认为甲公司自2013年以来一直没有召开过股东会,但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曾经要求召开股东会。且丙公司主要认为甲公司没有通知其参加股东会,并非不愿意参加股东会。最后,甲公司自2013年以来,公司经营管理并未陷入困顿。

【法院判决】

驳回丙公司的诉讼请求。

【总结】

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未召开股东会,不一定是无法召开股东会和无法形成有效的股东会决议,也不必然得出公司经营管理存在严重困难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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