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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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8 自身利益因配偶与前任之间的生效判决遭到损害,应如何维权?

发布者:章娇律师|时间:2022年06月17日|分类:刑事辩护 |282人看过

【导读】

夫妻离婚后财产纠纷的判决,如果损害了一方现任配偶的权利,现任配偶应如何维权?

【案情简介】

吕某和黄某原系夫妻关系,二人离婚后,吕某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判决已经生效。

黄某离婚后即与陈某结婚,陈某认为生效判决损害了其利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撤销上述判决。

【争议焦点】

陈某有无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资格?

【法院认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第三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起撤销之诉的,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出,并应当提供存在下列情形的证据材料:(一)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错误;(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损害其民事权益。依据以上法律规定,第三人撤销之诉应符合以下主体与程序的条件:1、主体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或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但与案件处理有利害关系。2、第三人因不能归因于自己的原因未参加诉讼。3、第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益受损六个月内。

本案中,原告陈某与被告黄某现系夫妻关系,黄某与其前妻吕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之诉的生效裁判在2018年5月9日作出,经核查,原告陈某系在2018年10月31日向法院提交上述诉讼证据材料,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故原告陈某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总结】

与生效判决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因不能归因于自己的原因未参加诉讼,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益受损六个月内可以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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