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娇律师

  • 执业资质:1310120**********

  • 执业机构:上海三方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公司法婚姻家庭继承法律顾问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176 祖父母对孙子女是否有探望权?

发布者:章娇律师|时间:2022年06月12日|分类:交通事故 |283人看过

【导读】

法律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那么,祖父母、外祖父母是否有权利探望孙子女呢?

【案情简介】

甲、乙系丙父母,丁系丙配偶,戊系丁与丙婚生女儿。

丙因车祸意外死亡。丙去世后,戊的日常生活主要由丁及其家人照顾。甲、乙提出探望戊,丁表示拒绝。

甲、乙向法院起诉请求:每月两次探望戊,每月第一、三周周六下午13时由甲、乙至孩子住处接走孩子,并于当晚20时将孩子送回居住楼栋大厅;春节、五一、十一期间各探望戊一次,时长24小时,甲、乙负责接送,13时至次日13时。

【争议焦点】

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是否有探望的权利。

【法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确定了父母对子女有探望的权利,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是否也享有该权利,并无明确规定,但法律法规并无排斥或禁止,外祖父母的探望符合公序良俗原则,不违背民法的基本原则。甲、乙、丁系戊直系血亲长辈,双方之间存在特定亲属关系,从而产生相应的相互抚养、继承等法定权利义务,该权利义务不仅包含物质层面内容,也包括精神层面需求,本案甲、乙诉请即属于后者范畴。

关于该诉求的合理性,从以下三个方面考虑:1.从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角度看,孩子的健康成长,物质需求与精神需求缺一不可,孩子母亲意外离世,让孩子在成长过程中与外祖父母相处、感受关爱,有利于弥补孩子感情的缺失,帮助她健康成长,也有助于亲属间的感情融合,与公序良俗、社会公德相符,亦是对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继承与发扬。2.甲、乙老年丧女,精神倍受打击,孩子是女儿的唯一血脉。女儿生前他们曾帮忙照顾孩子,女儿过世后,他们希望通过探望的方式,继续参与孩子成长,给予关爱和抚慰,某种程度上也是表达对女儿的思念和心灵寄托,与人伦常理相合,与法律精神不悖。3.此前,甲、乙与丁因继承纠纷诉讼至法院,积怨较深,但在继承纠纷中,双方已经就财产及探望方式达成一致,丁表示孩子探望方式同意两周一次,希望甲、乙到丁家附近探望,民事调解书中虽未列明此项,但既然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遵照约定履行。对于甲、乙提出的假期探望方式,鉴于目前孩子的生活现状及探望的便利性问题,法院暂不予支持。

甲、乙作为孩子的外祖父母,应尊重孩子意愿,探望时注意方式方法,一切以孩子的健康成长为前提。而丁作为孩子父亲,既有监护孩子的权利,更负有让孩子健康成长的义务,为孩子利益考虑,丁亦应积极协助配合探望。

【法院判决】

自判决生效之日起,甲、乙可以每月两次探望戊,甲、乙分别于每月第一周、第三周的周日10时至孩子住处接走孩子,并于当日16时前将孩子送回住处,丁应予以配合。

【总结】

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的探望符合公序良俗原则,不违背民法的基本原则。探望时,应尊重孩子意愿,一切以孩子的健康成长为前提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