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保证合同被判定无效后,担保人还需承担责任吗?
【案情简介】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 乙公司为丙公司股东。丙公司作为保证人与甲公司签订《保证合同》,此合同未经过丁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乙公司未依约支付后续租金。
甲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因《保证合同》未经丙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被法院判定为无效合同。
【争议焦点】
《保证责任》无效后,保证人民事责任如何承担。
【法院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之规定,“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本案中,《保证合同》虽无效,但丙公司在《保证合同》上加盖公司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加盖人名章,且向甲公司出具有同意为《融资租赁合同(回租)》及其附属合同项下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董事会决议,丙公司存在管理不当的过错责任,其应就因《保证合同》无效导致甲公司信赖利益受损承担赔偿责任。由于甲公司对《保证合同》无效也负有审查不严的过错责任,双方过错程度相当。
故丙公司在《保证合同》无效后应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为不超过主债务人乙公司及丙公司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总结】
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担保人均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