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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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9 股东能否以自己是被冒名登记为公司股东为由,请求法院解散公司?

发布者:章娇律师|时间:2022年06月05日|分类:股权纠纷 |389人看过

【导读】

当事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登记为公司股东的,能否以此为由,请求法院解散公司?

【案情简介】

甲公司的股东乙公司持公司51%股权,丙公司持有49%股权。

乙公司主张其公章被私刻,被冒名登记为甲公司股东,向法院起诉请求解散甲公司。

【争议焦点】

甲公司是否符合公司解散的情形。

【法院认为】

乙公司请求解散甲公司,应当证明甲公司符合公司解散的情形,而且该请求权须由股东行使。而乙公司认为其公章被私刻,属于被冒名登记为公司股东,其实质是否认自身股东身份,故其应当通过股东资格否决诉讼或行政诉讼等途径解决,而非直接诉请公司解散。更何况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甲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

因此,乙公司请求解散甲公司,并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驳回该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总结】

股东对自身股东身份的否认,应当通过其他途径解决,而非请求法院解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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