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当事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登记为公司股东的,能否以此为由,请求法院解散公司?
【案情简介】
甲公司的股东乙公司持公司51%股权,丙公司持有49%股权。
乙公司主张其公章被私刻,被冒名登记为甲公司股东,向法院起诉请求解散甲公司。
【争议焦点】
甲公司是否符合公司解散的情形。
【法院认为】
乙公司请求解散甲公司,应当证明甲公司符合公司解散的情形,而且该请求权须由股东行使。而乙公司认为其公章被私刻,属于被冒名登记为公司股东,其实质是否认自身股东身份,故其应当通过股东资格否决诉讼或行政诉讼等途径解决,而非直接诉请公司解散。更何况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甲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
因此,乙公司请求解散甲公司,并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驳回该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总结】
股东对自身股东身份的否认,应当通过其他途径解决,而非请求法院解散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