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公司受外部经济环境影响或经营不善,需要裁员,是否就属于经济性裁员,是否只需要向被裁员工支付补偿金即可?
【案情简介】
甲原为乙公司员工。2020年5月6日,乙公司通知,“由于疫情原因公司经营困难,订单量大量减少。为保障全体员工基本生活,接受员工自愿提出离职申请。”。甲未提出离职申请,乙公司面送甲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向甲转账经济补偿金25,478.75元。
2020年7月,甲提起劳动仲裁,后又诉至法院,请求乙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人民币92,670元。
乙公司辩称,因新冠疫情,其经营困难需进行经济性裁员。
【争议焦点】
乙公司与甲解除劳动关系,是否属于经济性裁员。
【法院认为】
新冠疫情并不足以令本案讼争双方订立之劳动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条款不能履行或不必要履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故乙公司因经营困难需进行经济性裁员,应遵循法定的程序流程实施。而根据查明事实,乙公司在发布《通知》后不到15天即向甲送达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显然不符合法定程序。
【法院判决】
乙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甲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9,483.75元。
【总结】
公司进行经济性裁员,需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否则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