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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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 股权回购合同是否有效?

发布者:章娇律师|时间:2022年05月11日|分类:公司法 |325人看过

【导读】

投资人与公司大股东签订的股权回购合同,是否有效?

【案情简介】

2016年5月30日,甲公司作为投资人与乙公司、丙公司、丁公司、戊、己、庚公司等签署《股权投资合同》,载明,庚公司增加注册资本2亿元。投资人认缴新增注册资本。

同日,前述各方主体还签署了《回购合同》,约定,甲公司拟向庚公司增资入股,在发生下列任一情形时,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回购标的股权:2.5在2017和2018年度,庚公司年营业收入低于40000万元和45000万元,庚公司净利润低于5000万元和7000万元;2.6在本合同签署日后三年内,庚公司建成、在建及管理的通航机场总数未达到三十个,或者在本合同签署日后五年内,庚公司建成、在建及管理的通航机场总数未达到六十个;3.2乙公司收到甲公司要求其回购标的股权的书面通知二十日内将回购价款一次性划付至甲公司指定银行账户。3.3回购价款的金额为以下两者较高者:(1)甲公司增资的2亿元及从增资之日起至乙公司实际支付回购价款之日按年利率9%计算的金额之和;和(2)回购时甲公司所持有的股权相对应的庚公司经审计的净资产。9.3回购方未按照第3条的约定及时、足额一次性支付回购价款的,要求回购方继续履行,且每逾一日按回购方应付标的股权回购价款总额的0.1%向回购方收取违约金。

2016年5月30日,辛、壬公司分别作为保证人与甲公司签署《保证合同》。载明,鉴于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股权投资合同》和《回购合同》,保证人同意就债务人在上述合同项下对债权人所负的全部债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2016年7月22日,甲公司向庚公司汇款2亿元,附言投资款。

庚公司2017年度、2018年度净利润低于5000万元和7000万元。庚公司目前建成、在建及管理的通航机场总数未达到三十个。

2019年8月20日,甲公司向乙公司作出《股权回购通知函》,向乙公司、辛、壬公司邮寄了《律师函》,要求乙公司履行回购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

甲公司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乙公司回购甲公司持有的庚公司的40%股权,并支付股权回购价款(回购价款计算标准为:股权回购价款的总金额=2亿元+以2亿元为基数,自甲公司增资之日2016年7月22日起至乙公司实际支付回购价款之日,按照年利率9%计算的金额-《资产管理合同》项下已付资产管理费6160万元);2.判令乙公司支付自逾期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的逾期支付股权回购价款的违约金(计算标准:以股权回购价款为基数,按照每日0.066%、360天/年标准计算);3.判令辛、壬公司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判令乙公司、辛、壬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

【争议焦点】

乙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股权回购责任。辛、壬公司是否对股权回购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认为】

《回购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庚公司目前现状已触发股权回购条件,乙公司依约应当履行回购义务。

关于股权回购的价款,双方在合同中进行了明确的约定。

关于甲公司主张的逾期支付股权回购价款的违约金问题,法院以其提交了送达手续的2020年7月14日,甲公司向乙公司邮寄《律师函》作为通知履行回购义务的时间节点。根据合同约定,乙公司未履行回购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关于违约责任的时间点起算,依据合同约定、综合送达的合理时间,本院酌定乙公司自2020年8月14日起承担逾期回购的违约责任。对于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乙公司抗辩过高,认为回购的利率加上违约金不应当超过四倍的LPR,本院认为违约金应当在填补损失的情况下兼具惩罚性,依据合同的约定、综合乙公司的抗辩意见,本院酌情调整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为以股权回购价款为计算基数,自2020年8月14日起算,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

关于甲公司主张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问题,甲公司与辛、壬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合法有效。辛、壬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连带保证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乙公司追偿。

【法院判决】

一、乙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甲公司回购庚公司40%的股权,并支付股权回购价款(回购价款计算标准为:股权回购价款=2亿元+以2亿元为基数,自甲公司增资之日2016年7月22日起至乙公司实际支付股权回购价款之日止,按照年利率9%计算的金额-已付资产管理费6560万元);

二、乙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甲公司支付逾期支付股权回购价款的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以股权回购价款即上述第一项给付事项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的计算标准,自2020年8月14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三、辛、壬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给付事项向甲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后,有权向乙公司追偿;

四、驳回甲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总结】

乙公司应该对甲公司承担股权回购责任。辛、壬公司对股权回购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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