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货运公司购买保险后,运输过程中若发生交通事故,是否自己就不需要承担责任,直接由保险公司理赔了呢?
【案情简介】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承运合同一份,约定乙公司委托甲公司运输货物。随即,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运输合同一份,约定甲公司将承接到的乙公司货物交由丙公司承运。丙公司向A保险公司投保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被保险人为丙公司之货主。
运输中,丙公司的驾驶员驾驶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货物损坏,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驾驶员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A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向乙公司支付保险理赔金278,965.82元,并取得了保险代位求偿权,A保险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请求判令甲公司赔偿A保险公司278,965.82元。
【争议焦点】
甲公司是否为本案保险的被保险人以及A保险公司向乙公司保险理赔后,是否有权向甲公司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
【法院认为】
甲公司认为,本案系争保险是甲公司委托丙公司代为购买,保费也由甲公司承担,因此甲公司就是丙公司所称的货主,也即本案保险的被保险人。
对此本院认为,丙公司投保的系货物运输险。该险种是以物流公司承运的货物作为保险标的,由保险人对运输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导致的货物损失进行承保的一种保险,在性质上属于财产险范畴,其功能是保障货物所有权人的利益。因此,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具有保险利益并且据此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应当是保险单上列明的被保险人也即涉案货物的所有权人乙公司。
甲公司主张自己系涉案货物的货主和保单列明的被保险人,属于对本案货物运输险与物流责任险两个不同险种的性质以及保险功能的混淆,其相关主张缺乏事实和合同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鉴于甲公司系本案涉案货物的缔约承运人,故即便本案事故系实际承运人丙公司的司机错误操作导致,乙公司亦有权依据与甲公司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赔偿责任。现A保险公司作为保险人在向被保险人乙公司赔偿后,选择依据运输合同关系提起本案代位求偿诉讼,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判决】
甲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A保险公司保险金损失278,965.82元。
【总结】
货物运输险是保障货物所有权人利益的险种,若货运公司购买的是此种保险,发生事故后,仍需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