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确认合同效力的诉讼,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案情简介】
甲公司的股东为乙公司和丙。
2014年4月21日,甲公司与丙签订《转让协议》,约定甲公司将其在丁公司的99%的股份转让给丙。
乙公司请求甲公司监事对丙提起诉讼,监事未就相关事宜提起诉讼,乙公司即向法院起诉。
丙辩称,乙公司至少于2015年10月14日就已经知道丙持有丁公司100%股权,乙公司的主张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争议焦点】
乙公司主张权利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法院认为】
一方面,确认合同无效并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基于合同无效要求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的请求权虽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但应自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确认合同无效之日起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另一方面,即使确认合同无效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本案乙公司起诉亦未超过诉讼时效。因《质押合同》是由丙向保证人提供,而《保证合同》中并无丙以丁公司100%股权出质的内容。结合法院于2018年9月5日作出支持乙公司对甲公司股东知情权的判决,可以印证乙公司所称其于2019年1月23日查阅丁公司内档资料才发现案涉侵害公司利益行为的主张。
乙公司提起本诉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总结】
确认合同无效并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