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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股东知情权是否及于原始凭证?

发布者:章娇律师|时间:2022年05月07日|分类:广告宣传 |389人看过

【导读】

《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账簿根据原始凭证而来,股东在行使知情权的时候,是否有权查阅原始凭证呢?

这个问题,在实践中判决并不统一,甚至同一个法院也会出现不同的裁判观点。

支持股东查阅原始凭证的法院认为:

目前法律对此并无明确规定也未明确禁止。会计账薄是依据会计凭证而制作的,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原始凭证是登记会计账簿的原始依据,最能真实反映公司的资金活动和经营状况,二者具有不可分性。从保障股东知情权之立法价值选择出发,股东行使知情权查阅会计账簿应当包括会计凭证,即记账凭证、原始凭证及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入账备查的有关资料。

不支持股东查阅原始凭证的法院认为:

法律未赋予股东查阅公司原始凭证的权利,会计账簿不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

我们来看下最高院的观点:

【案情简介】

甲公司作为乙公司的股东,自乙公司成立以来并不了解其经营和财务状况。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律师函》,要求乙公司将自公司成立以来的全部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公司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的原件完整备置于该公司的住所地以供甲公司查阅和复制,并向其提供完整的上述材料的纸质复印件。

乙公司未答复,甲公司遂提起本案诉讼。二审判决后,甲公司不服,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争议焦点】

甲公司是否有权查阅乙公司的原始会计凭证。

【法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据此,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是股东的权利,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应以没有不正当目的、并不会损害公司合法利益为前提。甲公司系乙公司的股东,股东对于公司的运营状况享有知情权,有权查阅公司的相关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根据前述法律规定,会计账簿不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股东知情权和公司利益的保护需要平衡,故不应当随意超越法律的规定扩张解释股东知情权的范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仅将股东可查阅财会资料的范围限定为财务会计报告与会计账簿,没有涉及原始凭证,二审判决未支持甲公司查阅乙公司原始凭证的请求,并无不当。《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条未赋予股东查阅公司原始凭证的权利。

甲公司依据以上规定请求再审本案之主张,不能成立。

【法院裁定】

驳回甲公司的再审申请。

【总结】

如前所述,股东知情权是否及于原始凭证,实践中有争议。从案例可看出,最高院观点是:股东不能查阅公司原始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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