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房屋买卖双方就房屋过户时间未能达成一致,导致双方未签订购房合同,买方能否要求卖方返还定金?
【案情简介】
2020年7月2日丙代乙与购房者甲协商签订了定金协议。该协议载明:今收到买方甲交来定金20000元,此定金由丙代为保管!该约定定金20000元已交由丙代保管,现仍由其保管。
7月10日甲、乙、丙等人到场协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因甲坚持签订合同便要过户,乙坚持原购房期满二年后方过户,未能达成协议,从而未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甲诉讼请求:判令乙、丙返还定金20000元。
【争议焦点】
定金是否应返还甲。
【法院认为】
甲与乙的委托人丙之间签订的定金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是有效协议。
庭审中乙认为,丙签订合同前告知了甲房屋过户时间待该房原购买期满二年,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属甲反悔,认为未能成功签订合同是买方的过错,不应退还定金。对此甲予以否认,且提供了2020年7月5日告知中介转告卖方签订合同时立即过户的微信截图。
双方虽明确7月10日签买卖合同,但甲在合理期间告知中介方立即过户,中介方应告知卖方再协商。房屋买卖合同的签订,应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导致双方最终未能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原因,是双方就房屋过户时间未能达成一致,属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故出卖人应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法院判决】
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由乙、丙返还甲定金20000元。
【总结】
买卖双方就房屋过户时间未能达成一致,属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故出卖人应将定金返还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