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娇律师

  • 执业资质:1310120**********

  • 执业机构:上海三方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公司法婚姻家庭继承法律顾问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140 房屋过户时间未能达成一致,买方能否要求返还定金?

发布者:章娇律师|时间:2022年05月07日|分类:房产纠纷 |442人看过

【导读】

房屋买卖双方就房屋过户时间未能达成一致,导致双方未签订购房合同,买方能否要求卖方返还定金?

【案情简介】

2020年7月2日丙代乙与购房者甲协商签订了定金协议。该协议载明:今收到买方甲交来定金20000元,此定金由丙代为保管!该约定定金20000元已交由丙代保管,现仍由其保管。

7月10日甲、乙、丙等人到场协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因甲坚持签订合同便要过户,乙坚持原购房期满二年后方过户,未能达成协议,从而未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甲诉讼请求:判令乙、丙返还定金20000元。

【争议焦点】

定金是否应返还甲。

【法院认为】

甲与乙的委托人丙之间签订的定金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是有效协议。

庭审中乙认为,丙签订合同前告知了甲房屋过户时间待该房原购买期满二年,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属甲反悔,认为未能成功签订合同是买方的过错,不应退还定金。对此甲予以否认,且提供了2020年7月5日告知中介转告卖方签订合同时立即过户的微信截图。

双方虽明确7月10日签买卖合同,但甲在合理期间告知中介方立即过户,中介方应告知卖方再协商。房屋买卖合同的签订,应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导致双方最终未能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原因,是双方就房屋过户时间未能达成一致,属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故出卖人应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法院判决】

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由乙、丙返还甲定金20000元。

【总结】

买卖双方就房屋过户时间未能达成一致,属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故出卖人应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