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娇律师

  • 执业资质:1310120**********

  • 执业机构:上海三方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公司法婚姻家庭继承法律顾问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133 因付款条件未能协商一致导致未订立合同的,定金是否应当返还?

发布者:章娇律师|时间:2022年04月30日|分类:抵押担保 |799人看过

【导读】

双方因合同条款不能达成一致,导致未订立合同的,交付的定金,是否应该返还?

【案情简介】

甲表示欲购买乙的房子。2020811日,乙向甲出具《定金收条》,载明:今收到甲房屋购房定金贰万元整(20000.00)剩余首付房款叁拾捌万元整(380000.00)2020831日结清,若在规定时间内未结清,定金将不予退还

2020830日,甲通过微信向乙协商要求在公证处公证双方协议后,再支付剩余房款;乙表示不同意。831日,甲再次向乙发送微信,表示若被告保证房子没有任何问题愿意当晚商议协议,交付剩余房款。乙回答:这件事我怕咧,不谈了,并拒绝了原告前来继续协商的请求。

本案诉争房屋尚未办理初始不动产所有权登记。

甲向法院起诉请求:请求判令被告退还向原告购房定金2万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争议焦点】

原告交付之2万元定金被告是否应当退还。

【法院认为】

定金是一种担保方式,是双方为了之后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能如约签订而设立,该定金合同具有从属性,随着主合同的存在而存在,同时也随着主合同的消灭而消灭。在约定的签约前一日,双方对合同细节仍未敲定,原告提议第二日在办理完合同公证后再向被告支付房款,但被告拒绝。

乙系新购房屋,开发商尚未为乙办理不动产所有权登记。而现阶段不良开发商违规操作而导致卖房人不能顺利办理房产证的事件时有发生,甲作为二手房买受人希望自身权利有保障而提议签署合同办理公证手续后再支付房款合情、合理,乙在自身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情况下,确实也无更好的办法来打消原告对后续能否顺利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疑虑。

831日,甲要求被告保证房屋没有任何问题的情况下继续交易时,乙向原告表示怕了,不谈了。应认定为双方于当日解除了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而定金合同具有从属性,应一并解除。甲主张乙退还交付的2万元定金本院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

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甲定金2万元。

【总结】

双方因合同细节不能达成一致而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属于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