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股权应如何处置?
【案情简介】
甲系乙公司股东,持股比例为2%。甲于2015年7月22日去世,丙以唯一继承人身份起诉乙公司,主张继承其父甲在乙公司的股权。
乙公司的公司章程没有对公司股东死亡后其继承人继承公司股权作出限制性规定。
【争议焦点】
丙能否继承其父甲在乙公司的股权从而具有股东资格。
【法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乙公司的章程对于自然人股东死亡后,股东资格继承问题没有规定。甲在去世时享有乙公司股东资格,其合法继承人,可以依照前述法律规定,继承其股东资格。
【法院判决】
确认丙自2015年7月23日起在乙公司具有股东资格并开始享有股东权利。
【总结】
在公司章程没有相反规定的情况下,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