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赠与他人的股权,能否撤销?
【案情简介】
1998年12月28日,甲公司原股东乙将其三分之一的股份赠与丙。
2002年3月16日,丙、丁签订协议书,丙将甲公司三分之一的股份无偿赠于丁拥有。作为丙十年办厂的回报及股份赠与的回报,丙汽车停于厂内,今后任何一届法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2020年5月17日,丙向丁邮寄了撤销赠与通知书,认为签订2002年赠与协议时其他股东未同意,且协议书载明的回报未能实现,因此撤销赠与行为。
丙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丙在甲公司的股东身份,享有该公司40%股权;2.本案诉讼费用由甲公司承担。
【争议焦点】
丙赠与丁的股权能否撤销。
【法院认为】
乙与将其在甲公司的三分之一的股权赠与给了丙,丙获得了甲公司的股东身份。2002年3月16日,丙将其所持有的甲公司的股权赠与给丁,彻底退出了甲公司。
丙主张其赠与丁股份系为了在甲公司停车,因甲公司阻止其停车,其已于2020年5月17日向丁邮寄了撤销赠与通知书,撤销了对丁的赠与。对此,本院认为,赠与协议并未明确约定如甲公司不允许其停车,其有权撤销赠与,且丙也未提供证据证明甲公司不允许其停车,其主张的撤销权不能成立。
退一步讲,即使撤销权成立,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丙陈述签订协议之后一直未能停车,其即应知晓权利受到侵犯,但在一年之内未行使撤销权,且从丙签订赠与协议至发出撤销通知,时间间隔18年,也超过了法定最长的保护期间。故对丙提出已经撤销赠与的抗辩,本院不予采纳。
【法院判决】
驳回丙的诉讼请求。
【总结】
股权撤销遵循《民法典》撤销权规定,超过撤销期间,撤销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