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抚养人能否因收入降低而要求降低子女的抚养费?
【案情简介】
甲乙离婚时约定:婚生女丙归女方乙抚养,甲每月支付抚养费4000元。
现甲因所在单位工作岗位调动,月工资收入降低为每月8000元。甲以收入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每月继续支付抚养费4000元后,根本无法维持自己的基本生活为由,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甲向丙支付的抚养费降低至每月1600元,支付至丙满十八周岁止。
【法院认为】
甲乙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原告每月支付被告抚养费4000元。从原告提供工资卡明细,不能完全、客观的反映其岗位及职务的变化。
本院认为,原告薪资浮动,并不表明其丧失了抚养被告的能力。现原告身体健康,专业领域内的工作经验丰富,其从事正常的工作,完全可以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以履行其在离婚协议中自愿确定的抚养义务。故对于原告要求降低抚养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总结】
抚养人不能仅因工作变动,要求降低抚养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