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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能否以工资降低为由要求降低子女抚养费?

发布者:章娇律师|时间:2022年04月20日|分类:婚姻家庭 |435人看过

【导读】

抚养人能否因收入降低而要求降低子女的抚养费?

【案情简介】

甲乙离婚时约定:婚生女丙归女方乙抚养,甲每月支付抚养费4000元。

现甲因所在单位工作岗位调动,月工资收入降低为每月8000元。甲以收入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每月继续支付抚养费4000元后,根本无法维持自己的基本生活为由,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甲向丙支付的抚养费降低至每月1600元,支付至丙满十八周岁止。

【法院认为】

甲乙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原告每月支付被告抚养费4000元。从原告提供工资卡明细,不能完全、客观的反映其岗位及职务的变化。

本院认为,原告薪资浮动,并不表明其丧失了抚养被告的能力。现原告身体健康,专业领域内的工作经验丰富,其从事正常的工作,完全可以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以履行其在离婚协议中自愿确定的抚养义务。故对于原告要求降低抚养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总结】

抚养人不能仅因工作变动,要求降低抚养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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