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距离约定的还款日期已超过3年,出借人在诉讼时效内只主张过部分债权。那么,未主张部分的债权是否就过了诉讼时效呢?
【案情简介】
甲于2008年1月7日向法院起诉要求乙归还向其借款的20万元,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自愿将其住房一套给予甲。
2008年1月15日,乙的前妻、儿子对调解书提出异议,法院撤销了上述调解书。现涉案房屋已回到乙名下。
甲起诉请求:1、判令乙支付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5‰,自2007年4月6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乙承担
【争议焦点】
本案甲主张的借款利息是否超过诉讼时效。乙应否向甲支付相应利息。
【一审法院认为】
2008年,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甲并未主张利息。
甲应该知道在2008年调解时以房抵债的约定已被撤销,如甲认为乙应向其支付利息,其应及时主张权利。但从2010年至本案起诉之日2019年7月12日,甲未提供证据证实在这期间其向乙主张过该20万元借款的利息,故本案已经超过三年法定诉讼时效,对甲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
驳回甲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
甲就涉案借款本金曾于2008年与乙达成以房地产抵偿借款本金20万元的调解协议,后被撤销。因甲将涉案房产过户至自己名下,双方之间就该房屋又历经数次诉讼,法院于2019年8月28日作出裁定,甲将占有的涉案房产返还给乙,由此,甲诉讼及过户等行为表明其并未放弃对于借款本金的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对同一债权中的部分债权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剩余债权,但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剩余债权的情形除外。结合双方在二审期间均认可涉案借款本金乙至今未予偿还的事实。甲本案中所主张的借款利息系借款本金20万元所产生的从权利,涉案借款利息的诉讼时效与原本债权诉讼时效相同,因此,涉案借款利息未超过三年法定诉讼时效,丁甲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二审法院判决】
一、撤销一审民事判决;二、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甲借款利息(以20万元为本金,自2007年4月6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月息1.5%计算);三、驳回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总结】
债权人在诉讼时效内主张过本金的,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