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投资人投资公司后,被投资公司的章程、工商登记、股东名册等皆未体现投资人的股东身份,未给投资人出具股东凭证。这种情况下,投资人是否已经取得被投资公司股东资格,可否要求被投资公司返还全部投资款?
【案情简介】
2018年1月4日乙与甲公司签订《入股协议书》,约定:乙以资金入股甲公司20000元;乙享有按投资的股份比例参与利润分配权、对公司的经营财务状况有知情监督建议权、出席股东会选举和被选举为管理人员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协议签订后,乙交付了20000元。
公司章程、工商登记、股东名册皆未体现乙的股东身份,甲公司也未给乙出具股东凭证。
乙向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解除原、甲公司签订的《入股协议书》;2、依法判令甲公司退还乙入股股金20000元并从2018年1月4日起按年利率15.4%支付利息至全部股金退还完毕之日止;3、诉讼费用由甲公司承担。
【争议焦点】
一、乙是否具有甲公司股东资格;二、如果乙具有股东资格,能否要求甲公司回购其股权。
【法院认为】
关于乙是否具有甲公司股东资格。
具有股东资格意味着股东享有包括自益权和共益权在内的各项权利,同时也意味着需要承担股东应当承担的各项义务。本案中,乙以其股东身份未在公司章程、工商登记、股东名册予以体现,甲公司未给乙出具股东凭证否认乙的股东身份,故要求甲公司退回入股资金。
如何认定公司章程、工商登记、股东名册、股东凭证与股东资格取得之间的关系是认定乙是否具有股东资格的依据。1、公司章程与股东资格取得的关系。一般情况下记载在公司章程中的股东具有股东资格,股份转让后,受让股份者欲成为股东,应通过新的股东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变更公司章程,但司法实践中股权变动后未变更公司章程的情形也很多,故公司章程只是股东资格认定的标准之一,并不是唯一证据。2、工商登记与股东资格取得的关系。工商登记虽是公司成立的法定程序,但工商登记不具有设权性质,只有宣示的功能,并非股东资格取得的必要条件,在公司内部确认股东资格不需要以工登记为必要,工商登记主要是对第三人产生效力。3、股东名册与股东资格取得的关系。公司置备的股东名册具有权利推定效力,是认定股东资格的证据之一,但股东名册并不是判断股东资格的唯一证据,因为股东名册的记载是公司的法定义务,因为不能排除公司履行义务不当情形的存在;并且股东名册的记载只在公司内部,即公司与股东之间具有公示作用,而不具有创设权利的功能。4、股东凭证与股东资格取得的关系。公司对股东的投资必然要给予股东一定的凭证,有限责任公司表现为出资证书,出资证书从性质上看仅仅是物权凭证,出资者是否具有出资证书不是认定其是否具有股东资格的必要条件,没有出资凭证,出资者能够证明其已经实际缴纳了出资,也能证明其具有股东资格。在司法实践中,这些条件常常不完全具备。
综上,乙是否具有股东资格应结合前述条件和本案案情综合认定。首先,乙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成为自然人股东的条件;其次,乙与甲公司签订的入股协议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乙按约履行了出资义务,甲公司出具了股金收据予以认可,为其成为股东提供了实质要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三条“当事人依法履行出资义务或者依法继受取得股权后,公司未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当事人请求公司履行上述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符合实质要件的投资者有权要求公司依法履行法定登记形式,补正取得股东身份的形式要件。在本案中甲公司未给乙出具股东凭证乙的股东身份未在公司章程、工商登记、股东名册予以体现,只能说明乙未取得股东身份的形式要件,乙不能据此否认其股东身份。
综上,法院认为原、甲公司签订的股权入股协议已经履行完毕,合同目的已经实现,该协议不存在依法定或约定应当解除的情形,乙请求解除与甲公司签订的《入股协议书》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乙能否行使股东异议回购权。
乙完成出资后,入股资金已经成为甲公司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第一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规定,甲公司对入股资金享有独立的所有权。乙请求甲公司退还入股资金,其实质是退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规定,股东请求公司收购其股权必须符合上述三种法定条件之一。本案乙诉请理由不具备法定退股情形,故乙诉请解除与甲公司之间的入股协议并退还股金及利息的理由不能成立。
【法院判决】
驳回乙的诉讼请求。
【总结】
被投资公司章程、工商登记、股东名册、股东凭证未反应出投资人的股东身份,投资人未取得股东身份的形式要件。但只要投资人与公司签订的入股协议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并且按约履行了出资义务,投资人就满足了成为被投资公司股东的实质要件,不能因未取得形式要件而否认投资人的股东身份。
股东不能在未满足法定条件的情况下,要求退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