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借名买房法律关系还是合作投资买房的法律关系,该如何区分?
【案情简介】
甲与乙于2009年登记结婚。
2012年4月23日,乙与丙就XX户房屋签订协议一份,约定:1.以丙名义办理过户手续及安置房源房产证。2.最终全部所得利益归甲方所有。2012年5月17日,乙向案外人购买XX户房屋并支付价款112万元,房屋登记在丙名下。后,丙选择X户房屋为安置房屋并将其出售,价款为135万元。
2014年4月22日,乙与丙签订协议一份,约定,X户房屋出售款中35万元归丙所得。
甲主张该协议系借名买房关系,向法院起诉要求丙返还甲房屋出售款35万元。
丙称,该协议系合作买房关系。
【争议焦点】
2014年4月22日签订的协议形成借名买房法律关系还是合作投资买房的法律关系。
【法院认为】
借名买房是指房屋的实际出资人借用他人名义并以他人名义登记房屋所有权的行为,借名人与出名人双方形成借名买房合同关系。
本案中,乙与丙于2012年签订书面协议,约定乙负责筹集房款及费用,以丙名义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及定位安置房源房产证,全部所得利益均归乙所得,丙并未分得任何利益,该约定与合作买房关系特征不符。后乙实际全额支付了购房款并持有拆迁房屋补偿协议及补充协议、定位协议、房地产买卖合同等原件,双方之间形成借名买房法律关系。
丙主张双方系共同投资买房,但未举证证实其有出资或还款行为,法院对其此项主张不予采纳。
【法院判决】
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甲房屋出售款30万元。
【总结】
一方承担购房全部出资、享有所有利益并持有房产证、房屋买卖合同等原件,但房屋登记在另一方名下,可以认定双方为属于借名买房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