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婚后,夫妻一方以个人婚前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离婚时该如何分割?
【案情简介】
甲乙夫妻感情破裂。甲乙婚后购买1802室房产一套,购房款用乙出售婚前房产所得款项给付,登记于双方名下,登记的共有情况为共同共有。
甲向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甲与乙离婚;2.依法分割共有财产1802室一套房产,价值88万元。
【争议焦点】
1802室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应当如何分割。
【法院认为】
双方均同意离婚,法院予以准予。
关于1802室房产性质的认定和分割问题。该房屋系双方婚后,乙以其婚前个人所有房屋出售所得的价款购置。乙在办理不动产权证登记时将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登记为双方共同共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婚前财产出全资购置的不动产,所有权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法院认定1802室房产系双方共同所有,结合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具体情况,依法予以平均分割。
【法院判决】
一、准予甲与乙离婚;
二、1802室房产归乙所有,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甲房屋分割款44万元;
【总结】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婚前财产出全资购置的不动产,所有权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