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股权被无权处分,受让方可凭哪些要件主张善意取得?
【案情简介】
甲公司有包括乙在内股东4人。2008年9月1日乙、甲公司签订了《股金转让协议》。约定乙同意将股金40万元作为还贷转让给甲公司,所欠债务及利息由甲公司负责偿还。
后,乙未归还40万元,甲公司将乙股权转让给丙,由丙代乙偿还了40万元。
乙向法院起诉请求:1、确认《股金转让协议》无效,乙系甲公司股东,在甲公司占出资比例为6%;2、由甲公司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争议焦点】
丙能否善意取得乙的股权。
【法院认为】
2008年9月1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虽然名为股权转让协议,但该协议并未对股权受让人、转让方式、股权转让价款等内容作出具体约定,故该协议性质并非股权转让。协议主要对甲公司代乙个人偿还借款40万元及逾期还款如何计算利息进行约定,并约定如乙在2009年元月15日前不能将借款本息付清,甲公司负责收回股金支付贷款本息,该项约定属于质权流质约定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关于丙是否为“善意”的问题。《股金转让协议》中并无乙授权委托甲公司转让其股权的约定,在甲公司仅持有《股金转让协议》的情况下,丙通过甲公司股东会议的形式受让乙股权并成为甲公司股东,丙并未与乙就股权转让进行磋商并签订相关股权转让协议书,未尽到作为股权受让人应有的合理审慎义务。丙作为股权受让人并不具有善意。
关于股权是否登记的问题。股权与一般物权不同,其具有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两种双重公示的形式。甲公司的工商登记显示,乙仍为甲公司的股东。
综上,丙受让乙的股权并不符合善意取得的规定。
【法院判决】
(一)2008年9月1日乙、甲公司签订的股金转让协议无效;(二)乙系甲公司股东,出资比例为甲公司注册资本的6%;
【总结】
受让人满足以下条件时才能善意取得股权:(一)受让人受让股权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股权已经工商部门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