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很多业主购房时直接购入精装房,若房屋甲醛浓度超标,业主能否让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案情简介:
2015年10月31日,甲与乙公司签署《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乙公司于2017年9月15日前将房屋交付给甲,除不可抗力外,否则应当向甲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甲已支付的房价款日万分之三计算,违约金自本合同约定的最后交付期限之第二天起算至实际交付之日止。
2017年9月8日,乙公司取得了《上海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同年同月,乙公司向甲发送《商品房交付使用通知书》。2017年9月14日,甲至乙公司处签收了《客户钥匙\物品签收单》。
甲向法院提出检测申请,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对涉讼房屋空气中甲醛、苯、TVOC、氨、氡进行采样检测,其中主卧、中次卧、西次卧中甲醛检测结果分别为0.126、0.116、0.093与技术要求0.08不符,其他检测均为符合。
乙公司性质为控股法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股东为丙公司。
甲向法院起诉请求:乙公司交付合同约定的房屋质量相关文件,支付包括逾期交房违约金,并要求丙公司基于公司法的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乙公司认为,其已在约定时间内交房,不应承担逾期交房违约责任。
争议焦点:
乙公司在约定交付房屋期限内,没有提供符合法律规定的质量合格房屋,是否应当承担逾期交房的相应责任。
一二审法院认为:
甲、乙公司签订的预售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甲于2017年9月14日在乙公司工作人员的陪同下至涉讼房屋查看后签收了《客户钥匙\物品签收单》。之后甲对房屋进行报修、委托相关单位出具《检测验收报告》、拍摄房屋中相关照片等行为均在可自行进出房屋的条件下实施,甲提出乙公司未交付房屋,与事实不符。
鉴定单位认定房屋甲醛标准与技术标准不符,但该些质量问题均非房屋主体结构问题,均属于交房后乙公司的保修责任范畴,甲现要求乙公司三个月内对房屋室内空气质量予以整改,乙公司对此不持异议,应予以准许。
鉴于丙公司没有证据证明乙公司财产独立于其财产,故认定丙公司对乙公司的相关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二审法院判决:
一、乙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对涉案房屋主卧、中次卧、西次卧的室内空气质量瑕疵予以整改,使其中的甲醛标准符合技术标准(GB50325-2010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2013年版),GB/T18204.2-2014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方法第2部分:化学污染物),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二、驳回甲的其余诉讼请求。
再审法院认为:
乙公司因讼争预售合同负有交付合格房屋的义务,合格房屋应包括符合合同约定的房屋质量标准和法律规定的房屋质量要求。涉讼房屋为精装修房,乙公司交付的房屋除了房屋建筑质量合格外,还应包含装修质量合格。经检测,涉讼房屋主卧、中次卧、西次卧三间卧室空气中的甲醛浓度超过规定技术标准。虽然甲按照约定的交付标准签收了房屋钥匙,但并不因此排除乙公司交付质量合格房屋的法定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当事人则享有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权利。室内空气甲醛超标系影响生命安全和健康安全的情形,应当属于法律规定的“严重影响正常使用”的范畴。乙公司在约定交付房屋期限内,没有提供符合法律规定的质量合格房屋,应当承担逾期交房的相应责任。甲据此主张乙公司承担因治理室内空气甲醛而造成的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有事实依据和法律根据,本院予以支持。
乙公司治理涉讼房屋空气甲醛超标的义务于2019年12月10日履行完毕,乙公司承担逾期交房违约责任的期限应当至此为止。
本院综合考虑涉讼房屋空气甲醛超标的位置均在卧室,致使甲无法正常使用房屋而造成的损失因素、涉讼房屋所在区域房屋租赁的价格因素,并兼顾房屋位置、楼层、面积大小、装修、租期等条件对租金价格产生的影响因素酌情认定甲的实际损失,同时结合乙公司违约行为的过错程度,综合认定乙公司应当支付甲逾期交房违约金金额。
法院判决:
一、撤销一二审民事判决;
二、乙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甲逾期交房违约金人民币188万元;
三、上海万科管理有限公司对乙公司的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甲其余诉讼请求。
总结:
上海高院认为,开发商在约定交付房屋期限内,没有提供符合法律规定的质量合格房屋,应当承担逾期交房的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