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那么合同被确认无效后,相应产生的返还财产及赔偿损失的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如果适用,从何时起算?
【案情简介】
1993年3月3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土地合作开发协议书》。合同签订后,甲公司先后共支付2500万元给乙公司。但乙公司未依约为甲公司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乙公司至今未取得讼争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也未对讼争土地进行开发利用。事后,甲公司发现乙公司无权签订该合作开发协议。
甲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1.确认双方签订的《土地合作开发协议书》无效;2.判令乙公司向其返还因无效合同取得的合作开发费用2500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 28,395,234.25元。
乙公司辩称,甲公司的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争议焦点】
甲公司的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法院认为】
因乙公司未取得讼争土地的使用权即与甲公司签订协议转让该土地的使用权,且既未对土地进行实际的投资开发也未在一审审理期间补办有关土地使用权登记或变更登记手续,故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土地合作开发协议书》应为无效。
合同当事人不享有确认合同无效的法定权利,只有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有权确认合同是否有效。合同效力的认定,实质是国家公权力对民事行为进行的干预。合同无效系自始无效,单纯的时间经过不能改变无效合同的违法性。此外,诉讼时效制度适用于债权请求权,而确认合同无效则属于形成权,确认合同无效之诉属确认之诉,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故,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无效,不应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
而合同经确认无效后,当事人关于返还财产及赔偿损失的请求,应当适用法律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无效合同产生的财产返还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应自合同被确认无效之日起算。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土地合作开发协议书》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后,甲公司才享有财产返还的请求权,故甲公司的起诉没有超过法定诉讼时效期间。
【法院判决】
一、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土地合作开发协议书》为无效合同;二、乙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返还甲公司25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取得款项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存款利率计算)。
【总结】
确认合同无效,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而合同经确认无效后,产生的财产返还请求权应当适用法律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诉讼期间自合同被确认无效之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