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很多债务人借钱到期后不还,用各种理由拖着,债权人如果没有证据可以证明在诉讼时效内追讨过该笔款项,就超过了诉讼时效。那么,诉讼时效届满后,债权人如何维护自身权益呢?
案情简介:
甲于2014年1月27日向乙转账13万元。2019年7月22日甲向乙催要时进行了电话录音,在录音中乙对于甲主张的借款13万元及利息是认可的,并表示尽快凑钱归还原告。乙对于录音证据的真实性并未申请鉴定。
甲向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给付所借原告款项本金224010元和利息,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被告给付之日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乙主张,本案诉求已过诉讼时效期间,但未能举证证明。
争议焦点:
2014年1月17日发生的13万元借款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法院认为: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的规定,案涉13万元借款还款期限届满日为2014年4月17日,虽然甲于2019年7月22日通过电话向乙催要该借款时已超过诉讼时效,但乙明确表示尽快凑钱还款,故对乙关于该借款已超过诉讼时效的主张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
一、被告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甲借款本金13万元;并以借款本金13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给付原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损失。二、驳回原告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总结:
债务人在诉讼时效届满后,明确表示愿意还债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应归还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