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杨海萍律师 时间:2023年02月23日 92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薛XX,女,1963年3月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五华县X镇X村X。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XX,男,1991年9月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儿子。
被告:麦XX,男,1992年10月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英德市X镇X。
委托诉讼代理人: 杨海萍,系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薛XX诉称:2019 年5月31日,被告与X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曾用名:广州X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公司)签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约定X公司将其持有的广州X咨询有限公司 100%股权转让给被告。后按照约定被告应自2019年7月30日起分六期于每月30日前支付5 万元给X公司,直至30 万元支付完毕。X公司已将广州X咨询有限公司 100%股权转让给被告,但被告至今仍欠付X公司股权转让款 64500 元。2020年5月26日,原告与X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约定X公司将 11 万元债权及利息转让给原告,并于2020年6月 14日书面通知被告,故原告有权向被告主张权利。综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股权转让款 64500 元及赔偿利益损失(以64500 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10月27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拒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麦XX于 2022年12月16日前向原告薛XX支付股权转让款及利息合计 35000 元。该款支付完毕后,双方均不得再就相关债权追究对方息转让给原告,并于 2020年6月14日书面通知被告,故原告有权向被告主张权利。综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股权转让款 64500 元及赔偿利益损失(以64500 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10月27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麦XX于 2022 年 12月 16日前向原告薛XX支付股权转让款及利息合计 35000 元。该款支付完毕后,双方均不得再就X技术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事宜及相关债权追究对方其他责任。
二、原告薛XX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本案诉讼费 2028 元减半收取 1014 元,由被告麦XX承担(因该款原告薛XX已预缴,故由被告麦XX于 2022 年 12月16日前迳付原告薛XX)。
上述协议已于各方当事人在本院制作的调解笔录上签章之日(即2022年11月17日)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