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荣,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蒋某华,男,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桃江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蒋某武,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上述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广东容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海萍,广东容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某荣因与被上诉人蒋某华、蒋某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20)粤0113民初14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李某荣经传票传唤,于2020年11月24日庭询当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李某荣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9200元,减半收取14600元,由李某荣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杨海萍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