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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荣、蒋某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杨海萍律师 时间:2021年02月20日 928人看过 举报

2021-02-20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荣,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蒋某华,男,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桃江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蒋武,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上述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广东容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海萍,广东容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某荣因与被上诉人蒋某华蒋某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20)粤0113民初14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李某荣经传票传唤,于2020年11月24日庭询当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李某荣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9200元,减半收取14600元,由李某荣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杨海萍,广东人,暨南大学全日制科学经济法学硕士研究生学历,工作语言:普通话、粤语、客家话、英文。是广东金桥律师事务所专职...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广州
  • 执业单位: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20********41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工伤赔偿、工程建筑、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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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0120********41 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工伤赔偿、工程建筑、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