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建筑纠纷律师||工程款支付案例--建筑工程律师谈工程挂靠纠纷
济南建筑纠纷律师||工程款支付案例--建筑工程律师谈工程挂靠纠纷,“挂靠”,即所谓“企业挂靠经营”,具体到建筑业而言,挂靠主要是指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进行工程建设的行为。个人或企业不具备资质而与具备资质的施工企业签定挂靠合同或以项目承包名义等形式实施工程建设行为,挂靠人一般向被挂靠人交纳一定的“管理费”(或“点子费”),被挂靠人向挂靠人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帐户、印章等工程建设中必要的资料和文件,通常情况下被挂靠人不参与工程的实际施工和管理,但实践中也有被挂靠人会参与到工程的实际施工和管理。
因建筑行业中挂靠施工现象较为普遍,实践中的例子不胜枚举,被挂靠企业常常还存在较大民事法律风险。
《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济南建筑纠纷律师||工程款支付案例--建筑工程律师谈工程挂靠纠纷案例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款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由此可见,挂靠合同无效。
济南建筑纠纷律师||工程款支付案例--建筑工程律师谈工程挂靠纠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二)》
第十七条 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八条 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请求装饰装修工程价款就该装饰装修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人不是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的除外。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济南建筑纠纷律师||工程款支付案例--建筑工程律师谈工程挂靠纠纷案例 )第二十条 未竣工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其承建工程部分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一条 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二十二条 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第二十三条 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放弃或者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损害建筑工人利益,发包人根据该约定主张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济南建筑纠纷律师||工程款支付案例--建筑工程律师谈工程挂靠纠纷案例 )第二十四条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第二十五条 实际施工人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以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怠于向发包人行使到期债权,对其造成损害为由,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济南建筑纠纷律师||工程款支付案例--建筑工程律师谈工程挂靠纠纷《对于被挂靠方与发包方之间的工程款纠纷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和第三条的规定,以工程是否验收合格来分别处理。如果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的,被挂靠人可以要求发包方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款;如果验收不合格,经过修复后合格的,发包方可以要求被挂靠方承担修复费用,经修复不合格的,被挂靠方请求发包方支付工程款的,不予支持。
济南建筑纠纷律师||工程款支付案例--建筑工程律师谈工程挂靠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
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由此可见,挂靠方与被挂靠方或发包方之间的工程款纠纷,挂靠方可以以实际施工人的身份基于合同关系起诉被挂靠方,也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起诉发包方。
济南建筑纠纷律师||工程款支付案例--建筑工程律师谈工程挂靠纠纷案例 基本案情
2012年7月6日,第三人E与被告A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E将“xx乡第二小学生宿舍楼工程”发包给被告施工,合同总价款约定为3966800元,合同约定工期为180日。第三人C作为A的委托代理人在合同中签名。合同签订后,被告A合同项下的工程交由第三人C实际管理和控制,被告A收取合同价款2%的管理费。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第三人C将工程中的混凝土浇灌等劳务部分交由原告B施工,施工材料由第三人C提供,原告仅提供劳务和施工机械,计价方式为按施工部位不同按单位面积计价。在施工过程中和施工结束后,被告及第三人C先后向原告支付了部分劳务费。2017年1月10日,原告与C进行结算并签署了《建设工程欠薪花名册》,确认尚有800000元劳务费未支付原告,拖欠起止时间为2014年1月16日至2017年2月14日。花名册签署后,原告至今未收到相应的款项,因而诉至法院。另,xx市xx建筑有限公司因与E、C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已向xx省xx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结算并支付工程款,该案尚在诉讼中。
济南建筑纠纷律师||工程款支付案例--建筑工程律师谈工程挂靠纠纷案例 一审裁判法律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百零九条之规定,
济南建筑纠纷律师||工程款支付案例--建筑工程律师谈工程挂靠纠纷案例 一审判决:
一、第三人C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支原告B劳务费800000元,并支付自2017年2月15日至2018年4月3日期间逾期付款利息54400元(自2018年4月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期间届满之日止的利息,以未付劳务费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付给原告B)。二、被告A对第三人C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付责任。三、第三人E、D在本案中不承担债务偿付责任。四、驳回原告B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本判决确定的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付款义务,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90元,由第三人C、被告A负担6172元,由原告B负担18元。
济南建筑纠纷律师||工程款支付案例--建筑工程律师谈工程挂靠纠纷案例 二审法院观点
争议焦点为:1、一审程序是否合法;2、上诉人A在本案中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一审程序是否合法的问题。上诉人上诉认为,被上诉人B起诉的被告是xx市xx建筑有限公司,而上诉人的名称是A,对于该问题一审中被上诉人B已经进行了说明,属于笔误,因此一审程序不存在违法的问题,本案诉讼主体是正确的。
关于上诉人A在本案中是否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虽然本案的案涉工程是被上诉人C挂靠上诉人承建,上诉人提取管理费,但是从被上诉人B以及C提供的证据和陈述来看,在被上诉人C将案涉工程交给被上诉人B施工时,双方没有签订合同,且被上诉人C也没有以上诉人A的名义将案涉工程拿给B施工,根据合同的相对性,上诉人A与被上诉人B之间没有形成权利义务关系,只是被上诉人C与被上诉人B之间形成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由于被上诉人C对于一审判决认定欠工程款的事实予以认可,亦未提起上诉。因此,一审判决被上诉人C承担民事责任,并无不当。被上诉人B要求上诉人A承担连带责任没有充分的证据,亦无法律依据,故上诉人A在本案中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济南建筑纠纷律师||工程款支付案例--建筑工程律师谈工程挂靠纠纷案例 二审判决法律依据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是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济南建筑纠纷律师||工程款支付案例--建筑工程律师谈工程挂靠纠纷案例 二审裁判结果
一、维持xx省xx市人民法院2018xx民初236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即:第三人C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支原告B劳务费800000元,并支付自2017年2月15日至2018年4月3日期间逾期付款利息54400元(自2018年4月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期间届满之日止的利息,以未付劳务费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付给原告B);第三人E、D在本案中不承担债务偿付责任;驳回原告B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撤销xx省xx市人民法院2018xx民初236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被告A对第三人C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付责任。
一审案件受理费6190元,由被上诉人C负担6172元,被上诉人B负担1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2344元,由被上诉人B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