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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建筑纠纷律师||工程款纠纷--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挂靠工程欠款案例

发布者:王勇律师|时间:2021年04月19日|分类:工程建筑 |328人看过


济南建筑纠纷律师||工程款纠纷--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挂靠工程欠款案例

济南建筑纠纷律师||工程款纠纷--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挂靠工程欠款案例---原告诉讼请求

A曾是B下属第三分公司,因B改制,A从B分离出来,成立A,与B脱离隶属关系。但由于双方这种特殊的历史渊源,为了经营的需要,B同意A在改制后仍然可以挂靠在B名下,以B的名义对外承接工程施工,A以B名义承接了xx中学工程,为了明确与B的权利义务关系,为此双方签订了《联营协议》。《联营协议》第一条第(二)款第4项约定:A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而在《联营协议》的第三条第4款规定:B私自挪用工程资金,则B需要向A按挪用天数支付1‰滞纳金。A以B名义承接了xx局xx中学工程并施工,工程竣工后由B出面与xx中学结算。由于B拖欠xx教委土地款5 600 000元,工程结算时xx教委要求B先偿还拖欠的土地款。B瞒着A,在与xx教委结算xx中学工程款时,不经A同意,擅自将xx教委应拨付给A的工程款中挪用5 600 000元予以抵偿B拖欠的土地款。A知道真相后,一直要求B尽快将挪用的工程款还给A。在A的要求下,双方财务人员进行了核账,2004年715B书面确认欠A承接的xx中学工程款3 466 608元。经A索要,B于2005年114日给付A50 000元,但是,尚有3 416 608元未付。A诉至法院,法院(以下简称xx区法院)作出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判令B向A支付工程款人民币3 416 608元,B上诉后,xx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中院)维持原判。法院的生效判决,确定了B挪用A施工的xx中学工程款的事实,按照《联营协议》第三条第4款规定,B应按照挪用工程款的天数向A支付日1‰的滞纳金。诉讼请求:1B支付A滞纳金6 901 548元(自2004715日至2010131日,共计2020天);2、诉讼费由B承担。

济南建筑纠纷律师||工程款纠纷--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挂靠工程欠款案例---法院审理查明事实:

2002年59日,xx建筑工程总公司(以下简称xx建总公司)作为甲方与A作为乙方签订《协议书》,约定:“一、xx建总公司以零资产形式对所属三公司进行企业改制,改制后名称为A,并与xx建总公司脱离隶属关系;二、乙方继承甲方原三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形成的所有资产和11 109 032.21元的债务,今后因此而发生的一切经济纠纷由乙方负责承担;……九、原三公司施工的供电局生产调度楼工程欠款169 000元,外研社工程欠款3 124 000元,仍按甲方原收费标准上缴甲方管理费,该管理费甲、乙双方已清算完毕,今后以上未结工程款甲方只收取5%的税费;十、原三公司施工的供电局生产调度楼工程、外研社工程的保修合同由乙方负责继续履行,保修期满后甲方将保修费退还乙方;十一、三公司改制后,乙方可以以甲方名义承揽工程业务,并与甲方签订联营协议书。同时为了改制需要,甲方承诺为乙方协调利润在1 550 000元以上的一个工程项目,以作为对乙方的经济补偿;……”经查,xx建总公司于200589日将名称变更为“B”。

-2002年523日,xx建总公司作为甲方与A作为乙方签订《联营协议》,该协议约定:“甲方是通过IS9002国际认证的国家一级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体系健全,技术力量雄厚,社会信誉良好,乙方具备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和施工能力,甲乙双方自愿联营、共同发展、互惠互利,就xxxx中学教学楼工程。甲方招聘杜加相为直属第三工程部项目部经理,并达成如下协议:一、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甲方:1、乙方中标以后,预算超过50万元以上,甲方财务负责在银行给乙方开设基本结算帐户,并负责给予办理相关事宜。2、乙方拿到施工图纸后,如无预算能力,乙方提出申请,甲方在能安排的情况下,可以负责施工图概预算和工程招投标工作。其费用由乙方支付,收费标准根据工程面积,结构及工程量大小确定,收费比例为工程造价的1.5%-3%。3、工程在3000平方米以上及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必须作施工组织设计。3000平方米以下工程须作出施工方案。同时专业承包工程(水、暖、电、通风、钢结构等)也必须作出相应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交总公司总公办、由总工审批签字备案。4、工程开工后甲方有关管理人员负责对该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财务、现场等方面进行监督管理;(二)乙方:1、乙方对该工程部内部班子组阁,人员编制聘用享有自主权,但人员组阁必须符合甲方要求,工程在2000平方米以上必须设项目经理、工长、质检、安全、资料、材料等专职人员,持证上岗。2、乙方必须接受甲方定期和不定期的各项工作检查,服从甲方的各项管理,基础、主体及竣工验收时必须提前通知甲方,甲方会同总公司有关部门参加验收工作,并按甲方规定要求参加各种学习、会议、培训等。3、乙方选择劳务队伍时,必须选择成建制的队伍。须有在京注册手续、做工证、劳务证、暂住证齐全。在开工15日内签订劳务合同,用工合同在总公司备案。4、工程开工后,乙方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乙方需向甲方交纳工程造价的5.4%作为管理费和上缴国家的税费,由甲方代收代缴,乙方纳入甲方核算体系,应按规定时间报送统计已完工程量报表,报送财务会计报表。……三、财务管理:1、联营开始后,甲方积极协助办理一切财务有关事宜,并对该工程部的财务开支实行监督、指导工作。2、乙方收到工程款必须先拨到甲方账户,扣除税费后,再拨付给乙方。对乙方私自到建设方结算工程款行为坚决制止,并按私结工程款额的5%进行处罚,发现一起,处罚一起。3、乙方需要刻章开户,必须在甲方备案,行政公章由甲方统一管理,工程竣工后,乙方需交回公章及财务章,收回时间以工程竣工收到合验单15日内为准。如因工作需要使用财务章可到甲方办理重新使用手续。4、乙方工程款由甲方财务统一向建设方结算,资金到户后,扣除管理费及代扣代缴税款立即转入乙方账户,不得挪用;若未通知乙方,甲方私自挪用该工程资金,则甲方需向乙方按挪用天数支付1‰滞纳金。5、工程如需垫资或部分垫资施工,资金由乙方自行解决,甲方不负责资金筹措。如发现乙方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资金转移或挪作它用现象,甲方可采取一切可采取的措施,冻结乙方资金,直至解除联营协议。……”

济南建筑纠纷律师||工程款纠纷--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挂靠工程欠款案例2004年715日,A向xx建总公司发出转账通知单,内容为:“因你单位欠xx教委款5 600 000元,所以xx教委从我单位承建的xx教委xx中学工程款中扣除5 600 000元,另我单位从xx学校工程款中替总公司付庞各庄孙凤清砂石料运费及诉讼费总计:180 814元;计总公司欠我单位5 780 814元。我单位欠总公司款项如下:120031月总公司替我单位付万德空调款666 206元。220039月我单位借总公司款150 000元。3200312月我单位借总公司款50 000元。4200312月总公司替我单位付可信木器厂63 000元。5200312月我单位欠xx建总八公司税费560 000元。620041月总公司替我单位门头沟工地付人工费700 000元。720031月、6月我单位xx中学工地欠总公司税费125 000元(2 300 00020 000=2 500 000×5=125000元)。以上各项小计:666 206元+150 000元+50 000元+63 000元+700 000元+560 000元+125 000=2 314 206元。综上所述,你单位欠我单位款项总计:5 780 814元-2 314 206=3 466 608元。现与你单位进行转账。xx建总公司在该张转帐通知单上写明同意转账,并加盖xx建总公司财务部章。(济南建筑挂靠工程欠款纠纷律师,建筑挂靠纠纷案例)2005117日,B向A支付50 000元,B尚欠A3 416 608元。A于2008年1224日向该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B支付上述所欠工程款3 416 608元,该院经审理作出(2009)大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B给付A工程款三百四十一万六千六百零八元(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B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一中院经审理,作出(2010)一中民终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维持一审判决。

济南建筑纠纷律师||工程款纠纷--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挂靠工程欠款案例---法院另查明

B在本案中提交的证据借款收据,证明自2005年2月到2007年年底,双方存在大量债务往来,A向B借款已经远远超过转账通知单的金额,完全可以抵销2004年715日转账通知单中的欠款数额。该份证据在该院审理的(2009)大民初字第xx号案件中,B曾作为证据提交过,A认为B提交的借据证据与该案没有关联性,这些票据是B给付A其他工程的工程款,A与B之间还有外研社和潭xx工程的联营关系。(济南建筑挂靠工程欠款纠纷律师咨询,建筑挂靠纠纷案例)鉴于双方账目复杂,为查清B提交借据的具体性质,该院在(2009)大民初字第xx号案件中决定进行审计,审计范围为2004715日后,双方发生的所有账务往来,包括应返的工程款数额和实际返还工程款的数额,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摇号确定xx会计师事务所为该案的审计机构,xx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提交的账簿资料进行了初步审计,2010125日该所向该院发出关于司法鉴证说明,认为根据账簿资料无法分清二者之间往来款是借款还是工程返款,审计结果不能达到司法鉴定的目的,故该院在(2009)大民初字第xx号案件中决定终止审计。B在审计过程中,亦认为其提交的借据有A向其借款,有以打借据的形式向A返的工程款,分不清楚哪一笔是借款,哪一笔是返的工程款。

济南建筑纠纷律师||工程款纠纷--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挂靠工程欠款案例---法院判决认定

A与B签订的协议书、联营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为有效。根据本案A、B之间权利义务的内容,应系A使用B的经营资格和资质等进行经营活动,并向B提供报酬的经营形式,故本案基础法律关系的性质应属挂靠经营合同纠纷。双方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义务。(济南建筑挂靠工程欠款纠纷律师咨询,建筑挂靠纠纷案例)由于B和A之间的挂靠经营关系涉及多个工程,双方于2004年715日通过转账通知单进行结算,包括xx中学工程、xx学校工程、xx空调款、xx木器厂、xx工地等多笔往来款项,确认截至2004715日,B尚欠A3 466 608元。现A根据双方签订的针对xx中学工程的《联营协议》第三条第4项约定要求B支付滞纳金,但是上述转账通知单并非针对xx中学工程的结算,因此,A应当举证证明B所欠Axx中学工程款的数额。由于双方在转账通知单中,A认可了以其所欠B的其他款项(借款、空调款、人工费等)折抵xx中学工程款和xx学校工程款的折抵方式,因此双方应当在其其他往来款项纠纷解决后,对xx中学工程款欠款数额进行明确。现A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B所欠其xx中学工程款的数额,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该院对于A主张要求支付xx中学工程款滞纳金的诉讼请求,该院不予支持。

济南建筑纠纷律师||工程款纠纷--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挂靠工程欠款案例---法院判决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A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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