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房屋买卖律师谈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继承房屋买卖案例
济南房屋买卖律师谈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继承房屋买卖案例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济南房屋买卖律师谈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继承房屋买卖案例原告诉称
2010年12月10日原、被告签订一份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将其位于X县××大街西段路北××住宅楼×号楼×单元×××室,出售给原告,房屋价款12万元,同日被告将该房屋交付给原告,原告也于同日一次性付清房款并入住。此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给予办理房屋变更登记,被告每次也都口头答应,但至今未能办理。原告将房款全部交付完毕并占有房屋至今,已经实际取得物权,故要求被告为原告办理房产变更登记。
济南房屋买卖律师谈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继承房屋买卖案例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我是将房子卖给了原告,现同意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济南房屋买卖律师谈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继承房屋买卖案例法院查明
2010年12月10日原、被告签订一份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将坐落在X县××大街西段路北××住宅楼×号楼×单元×××室出售给原告,房产证号为XX房权证城字第××、32××25号,房屋成交价格12万元,12月10日交付房屋。协议签订当日,原告一次性交付被告房款12万元,被告将房屋交付原告。
另查明,XX房权证城字第××、32××25号房屋所有权人为B、张XX共同共有,张XX已于2012年死亡,其继承人为刘XX(张XX之母)、张X1(张XX之父)、张X2、张X3(张XX之女),均放弃该房屋的继承权。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收款收据、房产证、调查笔录、庭审笔录为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济南房屋买卖律师谈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继承房屋买卖案例法院认为
因XX房权证城字第××、32××25号房屋所有权的共有人张XX已死亡,其它继承人均放弃对该房产的继承权,故房产的所有权现为B个人所有。2010年12月10日原告A与被告B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出卖人负有交付房屋和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的义务,买受人负有按合同约定支付购房款的义务。出卖人享有房款给付的请求权,而买受人享有占有给付和转移房屋所有权的请求权。本案原告按约定一次性向被告交付购房款并实际占有,被告应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故原告要求被告办理房产变更登记的主张,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济南房屋买卖律师谈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继承房屋买卖案例裁判结果
被告B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协助原告A办理位于X县××大街西段路北××住宅楼×号楼×单元×××室,房产证号为XX房权证城字第××、32××25号房产的过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