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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商品房买卖律师谈济南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未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案例

发布者:王勇律师|时间:2021年01月12日|分类:合同纠纷 |318人看过


济南商品房买卖律师谈济南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未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案例

济南商品房买卖律师谈济南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未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案例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 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 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 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济南商品房买卖律师谈济南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未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案例原告诉称

2008年4月24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被告将其开发建设的XX区某房屋出售给原告,房款单价为2600平方米,总房价为349908元。交款方式为首付140908元,余款209000元,由原告从银行贷款支付。被告应于2008年8月21日将符合国家规定和双方约定的房屋交付给原告使用。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履行了付款义务,经原告多次督促,被告至今未履行交房义务,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履行2008年4月24日与原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将位于XX区某房屋交付原告居住使用,并协助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济南商品房买卖律师谈济南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未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案例被告辩称

原告所诉属实,但被告不是故意违约,导致被告至今无法履行合同义务的原因是因第三方侵权所致,涉案房产被本案第三人实际控制,致使被告无法履行交房义务及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现被告正在通过法律手段,排除第三方的侵权行为,以便尽快向原告履行合同义务。

第三人C述称,第三人认为房屋买卖合同是原、被告签订的,与第三人没有利害关系。本案争议房屋钥匙确实在第三人处,但是原告与被告从没有与第三人协商沟通,因此不存在房屋不交付使用的情形。被告答辩第三人侵权事实不存在,这一事实也不是本案审理范围。

济南商品房买卖律师谈济南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未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案例法院查明

2008年4月24日,在被告原来的住所地即XXXX小区41号楼B段6层,原告A与被告B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被告单位由其会计经办,合同约定:被告将其开发建设的位于XX区某房屋出售给原告,合同第四条第一项约定房屋价值349908元,第六条第二项约定交款方式为首付款140908元,余款209000元,由原告从银行贷款支付,合同第八条约定被告于2008年8月21日交付给原告符合国家规定和双方约定的房屋,原告A在合同上签名,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张XX在合同上签名后,加盖了单位公章。合同签订后,原告A2008年4月24日向被告交纳了房屋首付款140908元,被告并于同日给原告出具收款收据一份,收据上加盖了被告单位公章,并在收据备注栏里注明“首付140908元,贷款209000元”。2008年5月23日,原告A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X支行签订贷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原告A从建行贷款209000元,贷款期限是2008年5月27日到2018年5月27日,该住房房贷由A偿还至今。

另查明,位于XX区某房屋一套现无人居住,该房屋的钥匙现在第三人C处。

还查明,位于XX区某房屋一套至原告起诉前未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确认上述事实,有原告向本院提供的房屋买卖合同一份、收款收据一份、贷款合同一份及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为凭,并经当庭质证、认证,可以采信。

济南商品房买卖律师谈济南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未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案例法院认为

2008年4月24日,原告A与被告B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XX区某房屋一套出卖给原告,经查该套房屋在原告起诉前被告未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为无效合同。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已充分行使了释明权,原告明确表示不变更诉讼请求,因此,在本案中依法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济南商品房买卖律师谈济南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未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案例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A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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