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房屋买卖律师谈济南房屋买卖合同逾期交房违约金案例
济南房屋买卖律师谈济南房屋买卖合同逾期交房违约金案例A申请再审称:
1、一、二审认定B已付清A3117.807万元、判令A支付B逾期交房损失,缺乏证据证明;2,B所主张的四笔款项中,有三笔与C相关。一审中,A申请追加C(以下简称C)为本案第三人,但一审法院未予准许,导致案件基本事实无法查清,属遗漏诉讼主体。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八)项之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2013)X民一终字第1585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
济南房屋买卖律师谈济南房屋买卖合同逾期交房违约金案例法院认为
一、2011年6月30日,B与A签订购房合同,购买A房屋八套。B主张其分四笔支付了八套房屋购房款3117.807万元,具体为:2011年6月30日,通过中信银行电汇支付A887.5万元;2011年6月30日,通过中信银行支票支付A880.307万元;2011年6月30日,通过网银向C汇款600万元;2011年6月30日,支付给许XX750万元。对第一笔款887.5万元,A认可收到,对其他三笔付款否认收到。1、关于880.307万元转账支票的问题。因A接受了B交付的该转账支票,并经A背书支付给C,C在二审中认可该事实,故一、二审认定B已完成支付行为,并无不当。2、关于B向C及许XX付款共计1350万元的问题。因A曾向C出具委托书,委托C对包括涉案房屋在内的8套房屋余款进行代收,故一、二审认定B已实际支付了该部分款项,有事实依据。A虽对该委托书真实性不认可,但B提交的委托书原件照片显示,委托书上加盖了A的公章,提交的委托书复印件上加盖了C的公章,C在二审中对该事实亦予认可。另外,根据该份委托书显示的内容,总房款3117.807万元,与双方房屋销售合同的数额相吻合,B对A直接付款1767万元,与B主张的前两笔付款(电汇付款887.5万元+支票付款880.307万元)数额吻合,剩余委托C代收款项1350万元,与B主张的向C付款600万元、向许XX付款750万元相吻合。结合A在B付款当日向B出具收款收据的事实,一、二审认定B对其付款提交的证据已形成证据链条,认定B已全额支付购房款,有证据支持。二、关于B主张逾期交房违约金的问题。双方在房屋预售合同中明确约定了A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违约金按B已付房款日万分之一计算,逾期超过90日,超过90日的部分应按上述标准双倍计算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但B同意违约金最高不高于合同总价款的1%。因A确实存在逾期交房的事实,一、二审依据合同约定和本案事实,判令A支付B逾期交房违约金,并无不当。三、关于A在一审中申请追加C为第三人的问题。因C不是该房屋买卖合同的当事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一审法院作出对A申请追加C为第三人不予准许、A与C之间的纠纷另行解决的处理,并无不妥。
综上,A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八)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济南房屋买卖律师谈济南房屋买卖合同逾期交房违约金案例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A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