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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房屋买卖律师谈被法院查封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

发布者:王勇律师|时间:2021年01月08日|分类:合同纠纷 |338人看过


济南买卖律师谈被法院查封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

济南房屋买卖律师谈被法院查封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 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 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济南房屋买卖律师谈被法院查封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原告诉称

2010年12月1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一份,该协议约定了房价、交房时间及违约责任。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了支付房价的义务,而被告无端违约拒不交房。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请求法院依确认原被告达成的房屋买卖协议有效,责令被告立即搬出并交付房屋、承担违约责任。本案诉讼费及送达费由被告承担。

济南房屋买卖律师谈被法院查封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法院查明

本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查,涉案房屋在原告起诉前已被其他案件查封,经本院释明,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一、依法解除原被告之间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二、被告立即返还原告房款21万元及违约金10万元;三、自起诉之日起被告赔偿原告利息损失;四、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济南房屋买卖律师谈被法院查封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被告BC未作答辩。

济南房屋买卖律师谈被法院查封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法院查明:

被告BC系夫妻关系,涉案房产(房产证号:某某号)系登记在被告B名下两被告的共同财产。2010年12月10日,原告(乙方)与两被告(甲方)签定房屋买卖合同一份。主要内容为,“一、甲方同意将自己所有的位于新城嘉园13号楼1单元401室,面积100.86平方米,及其附属车库26平方米的房屋一套卖给乙方,房价为11万元。二、因该房屋有房贷,无法办理过户,待银行还清后,甲方负责协助乙方办理过户手续,所有费用由甲方承担。三、从本合同签定后,由甲方继续偿还银行贷款直至付清。四、本协议签定后双方不得反悔,如甲方违约除承担十万元的违约金外,仍应将房屋交付给乙方,甲方应按期偿还银行贷款,如因逾期还贷导致银行主张权利,甲方应赔偿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如果银行行使抵押权拍卖房屋,甲方应当返还乙方支付的房款,并向乙方支付十万元违金。五、本协议自签定之日起,三日内甲方应交付房屋。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签字后生效。”该合同签定后,被告以房款过低为由,与原告协商要求增加10万元房款,双方于2010年12月21日协商一致,变更房款为21万元,原告于当日将房款支付给被告。被告B向原告出具收到条一份,载明:“收到条,今收到房款21万元,大写(贰拾壹万元整),B2010年12月21日。”交付房款后,原告要求两被告交付房屋,被告拒绝交付。

另查明,涉案房产已于2011年4月27日因两被告所涉其他案件被本院查封。

原告于2011年4月28日诉来本院,案经开庭审理,因两被告未到庭,致调解未能进行。以上事实有房屋买卖合同、收条、房管局查询证明、结婚证及当事人陈述予以证实。

济南房屋买卖律师谈被法院查封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法院认为

涉案房屋在原告起诉前,因被告所涉及的其他案件被本院查封,现无法办理相关过户手续,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系实际上的履行不能。原告要求解除合同,依法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求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故两原告要求两被告返还购房款21万元,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10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在房屋卖买合同中,原告的主要义务系支付购房款,原告已经按双方约定支付了购房款,被告在房屋买卖合同的主要义务为交付房屋及办理房屋所有权的转移,两被告在原告交付房款后,拒绝交付房屋,且被告因为其他经济纠纷,涉案房屋被查封,致使无法办理过户手续,应视为因被告个人原因所造成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后果,故被告系违约方。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违约方应承担10万元的违约金,结合涉案房屋的座落位置及当前市场交易价格,原告要求10万元违约金并无不当,故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两被告赔偿自起诉之日起的利息损失,亦属于因被告违约造成的损失,系违约金的范筹,不能重复主张,故不予支持,综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济南房屋买卖律师谈被法院查封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裁判结果

一、依法解除原告A与被告BC2010年12月10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

二、被告BC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A购房款21万元;

三、被告BC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A购房款违约金10万元;

四、驳回原告A其他的诉讼请求。

济南房屋买卖律师解答房屋买卖合同法律问题,如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可以向济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专业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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