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商品房买卖律师谈济南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之解除商品房预售合同案例
济南商品房买卖律师谈济南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之解除商品房预售合同案例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 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济南商品房买卖律师谈济南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之解除商品房预售合同案例原告诉称
原告原名为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系XX小区的开发商,2013年8月13日变更为现名。2008年3月8日,被告与原告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编号:XX),购买原告开发的XX小区11号楼1单元806室(房屋代码:XX)。合同约定:面积为36.34㎡、单价为3428.01元/㎡、总房款为124574元,付款方式为首付款25574元、按揭贷款99000元。2008年3月8日,原、被告及案外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以下简称XX支行)三方签订《商品房回购协议》,约定被告向XX支行申请住房按揭贷款99000元用于购买上述房屋,并约定“若买受人(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连续达到三期(即三个月且含三个月)的情况下,由出卖人偿还该买受人剩余借款和利息,并以垫付资金金额回购该商品房”。同年5月21日,被告与XX支行签订《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在该行借款99000元,采用等额本息方式还款。因被告连续三期未还款,XX支行于2014年12月17日,根据《商品房回购协议》约定,要求原告偿还被告在该行的剩余借款和利息,并以垫付资金金额回购该房屋。为此,XX支行在原告保证金账户扣款85321.55元(其中偿还本金82988.47元、偿还利息2238.89元、偿还违约金94.19元),原告以垫付资金金额回购该房屋。原告认为,按期偿还按揭贷款是购房者的基本义务,因被告未履行该义务,XX支行按照《商品房回购协议》的约定,要求原告垫付85321.55元回购房屋,致使原、被告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该合同应予解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编号为XX、房屋代码为XX),被告配合原告到XX市房产和住房保障局撤销上述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登记备案手续,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济南商品房买卖律师谈济南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之解除商品房预售合同案例被告辩称
被告B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济南商品房买卖律师谈济南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之解除商品房预售合同案例法院查明
原告原名为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系XX小区的开发商,2013年8月13日变更为现名。2009年3月8日,原、被告及案外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以下简称XX支行)三方签订《商品房回购协议》,约定被告向XX支行申请住房按揭贷款99000元用于购买上述房屋,并约定“若买受人(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连续达到三期(即三个月且含三个月)的情况下,由出卖人偿还该买受人剩余借款和利息,并以垫付资金金额回购该商品房”。2009年3月11日,被告与原告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编号:XX,房屋代码:XX),购买原告开发的XX小区11号楼1单元806室。合同约定:建筑面积为36.34㎡,单价为3428.01元/㎡、总房款为124574元,付款方式为2009年3月2日前交清首付款25574元,余款99000元办理银行按揭贷款。2009年5月21日,被告与XX支行签订《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在该行借款99000元,采用等额本息方式还款。2009年6月21日,涉案房屋交付被告。2014年12月17日,因被告连续多期未还款,XX支行在原告保证金账户扣款85321.55元,其中本金82988.47元、利息2238.89元、违约金94.19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商品房预售合同、借款合同、商品房回购协议、交房通知单、还款凭证、当事人陈述等证实,有关证据均已收集并记录在卷。
济南商品房买卖律师谈济南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之解除商品房预售合同案例法院认为
2009年3月8日,被告向XX支行申请住房按揭贷款99000元,同月11日,原、被告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被告购买原告开发的XX小区11号楼1单元806室,付款方式为首付加银行按揭贷款,同年5月21日,被告与XX支行签订《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在该行借款99000元,采用等额本息方式还款,同年6月21日,涉案房屋交付,后因被告连续多期未还款,XX支行于2014年12月17日在原告保证金账户扣款85321.55元的事实,有相关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原、被告及XX支行三方签订《商品房回购协议》的约定,若买受人(借款人)即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连续达到三期,由出卖人即原告偿还该买受人剩余借款和利息,并以垫付资金金额回购该商品房,现因被告方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导致XX支行从原告保证金账户内扣款,被告以其实际行为表明不履行偿还按揭贷款的义务,现原告要求解除《商品房预售合同》,并要求被告配合原告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撤销登记备案手续,本院予以准许。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判决如下:
济南商品房买卖律师谈济南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之解除商品房预售合同案例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A与被告B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编号:XX,房屋代码:XX);
二、被告B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协助原告A到XX市房产和住房保障局办理上述《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撤销登记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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