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济南建筑工程分包工程款劳务费纠纷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济南建筑工程分包工程款劳务费纠纷案例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济南建筑工程分包工程款劳务费纠纷案例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给原告建设工程款8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XX市XX镇XX小区的建设单位是被告C,施工单位是B。2013年11月份,原告为被告B承建的1、2、8号楼的水电工程施工,2014年11月11日,被告B的项目经理张XX为原告出具一份证明条,证明欠原告水电工程款8000元,该款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拒付,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原告所诉款项与我公司无关,原告曾于2014年9月24日与被告C达成还款协议,C已依约付清了原告的欠款,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C辩称,原告所诉欠款我公司不知情,张XX给原告出具的证明条,原告应向张XX主张权利,请求依法驳回原告对我公司的诉讼请求。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济南建筑工程分包工程款劳务费纠纷案例法院查明
XX市XX镇XX小区的建设单位是被告C,施工单位是被告B。庭审中,原告提供了一份书面证明,要求两被告支付工程款8000元,内容为“证明XXXX幸福家园8#楼水电民工工资款共计人民币捌仟元正(8000.00元)。证明人:张XX施工员:饶XX2014.11.11”,原告称2013年11月份自己为B承建的XX小区1、2、8号楼的水电工程施工,张XX挂靠在B,饶XX是张XX的技术员,两人都是XX人。两被告均对上述证据不予认可。B称张XX与其公司无关,张XX出具的证明条应由张XX承担付款责任。C称不能确定张XX与饶XX的签名是否属实。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济南建筑工程分包工程款劳务费纠纷案例法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B为证明原告所诉与其公司无关,提供了一份协议书。协议书内容为“协议书关于XX小区开发商徐XX拖欠张XX、A、张XX、王XX四人工资,因公司现有资金周转不过来,故与四人达成协议于2014年10月30日前付清四人工资。附清单:A14020元张XX55380元王XX15000元张XX38800元
C徐XX(签字、手印)
B(印章)于XX(签字、手印)2014年9月24日A(签字、手印)、张XX(签字、手印)、王XX(签字、手印)、张XX(签字、手印)”。原告对该协议书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称协议书中的14020元是XX1-2号楼的水电工工资,C已经付清,当时是原告四人一起上访,城建委找到两被告后达成的协议书。张XX出具的证明指的是8号楼的水电工工资。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称2013年其是从XX村于XX手中承包的XX1、2、8号楼的水电工程,于XX是从张XX和胡XX手中承揽的劳务,张XX干的是1、2号楼劳务,胡XX干的是8号楼劳务,听人说张XX和胡XX挂靠在B。对其陈述,两被告不予认可,原告也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提供证据。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证明、被告B提供的协议书复印件及本院的庭审笔录在案佐证,业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济南建筑工程分包工程款劳务费纠纷案例法院认为,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原告提供的证明条,从内容上看不具有欠条的性质,从形式上看就是书面证人证言,若原告陈述属实,8号楼的劳务承包者为胡XX,而非张XX,张XX承包的1、2号楼的水电工资被告C已经付给了原告,双方已无纠纷,原告持张XX及其项目经理饶XX为其出具的由他人承包的8号楼的水电工资款项书面证明向两被告主张权利,证明力较低,且原告既未提供证据证实该证明的真实性,也未提供证据证实该证明与两被告之间的关联性,故对该书面证明,本院不予采信。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济南建筑工程分包工程款劳务费纠纷案例裁判结果
一、驳回原告A对被告
B的诉讼请求。
二、驳回原告A对被告
C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