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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济南建筑防水工程分包合同工程款纠纷

发布者:王勇律师|时间:2020年12月24日|分类:工程建筑 |325人看过

济南建工程律师谈济南建筑防水工程分包合同工程款纠纷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济南建筑防水工程分包合同工程款纠纷案例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济南建筑防水工程分包合同工程款纠纷案例上诉人诉称

1.撤销一审判决,驳回B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2.一、二审诉讼费由B负担。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济南建筑防水工程分包合同工程款纠纷案例被上诉人辩称

B辩称,A称涉案防水工程由其自行施工,不应支付B费用的说法不符合事实。一审法院关于涉案工程由B施工的认定符合事实。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济南建筑防水工程分包合同工程款纠纷案例B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

1.判令A支付到期工程款627859.18元,并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200000元,以上合计827859.18元;2.判令AB办理工程结算资料;3.判令A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济南建筑防水工程分包合同工程款纠纷案例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2011年4月23日,XXXX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单位、担保方)、A(甲方、发包方)与B(乙方、承包方)签订《XXXX花园住宅区防水分包合同书》一份,由BA承包的XXXX花园项目一期8#、9#、19#、20#楼提供整体地下室、厨卫间、阳台、屋面等防水工程。合同第七条约定甲方驻工地代表为张XX136××××7456),乙方驻工地代表为袁XX。第八条约定,防水工程完工后,甲方在接到乙方的书面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审验确认;逾期未能审验,视同认可乙方的工程结算结果(注:工程结算数额以甲方与建设方结算数额为准)。第九条约定工程造价为SBS卷材防水每平米59.50元;SPU-311双组份聚氨酯防水每平米49.50元;桩头每颗80元。结算时按实际防水面积结算。第十一条约定工程支付的时间和方式为(1)本工程按施工进度每月与建设单位付款比例同步支付;竣工验收合格后,付工程造价85%。(2)工程验收完毕并结算完成双方书面确认后,支付至工程总额的95%,余5%作为质保金,自防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满五年付清。(3)发包方(甲方)到期拖延或拒付工程款,由XXXX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代扣。(4)待保修期满后一个月,发包方(甲方)无息支付经结算后的5%质保金,发包方拖延或拒付该款项,由XXXX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代扣。第十四条约定甲乙双方必须切实履行合同义务,如因一方违约,导致工程停工及工期延误,由违约方承担相应责任,如因甲方欠付工程款,自应付之日起,每日由甲方向乙方支付欠款总额千分之五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XXXX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委托,XXXX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XX花园一期住宅一标段工程进行审计并于2015年9月25日出具结算报告,载明XX花园一标段防水工程总造价692523.839元。XXXX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向B出具工程量清单,根据合同约定的单价工程造价为660940.40元。B工作人员于2017年7月16日通过邮政快递方式向A邮寄公司函及防水工程量结算汇总表各一份,EMS邮政快递单号为XX,收件人之一为张经理,单位名称为A,电话与合同中约定的一致。A为证明涉案防水工程系由自己施工,提交案外人王XX、陆XX、柏XX出具的收条各一份。为查明本案事实,依据B申请一审法院依法到XXXX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调查核实,XXXX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陈述涉案XX花园一期工程的“中标单位是A,至于防水工程分包给谁,可以看合同”;“竣工时间为2014年4-5月份左右验收,当时有个别业主提出有质量问题,我们委托鉴定后没有问题,于18年初正式备案,投入使用日期为2014年6月,目前该项目全部验收完成,并已办理不动产证,结算日期以结算报告为准”;“质量问题指业主说墙体裂缝有问题,经鉴定不存在该问题”。

另查明,A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23日名称变更登记为A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济南建筑防水工程分包合同工程款纠纷案例一审法院认为,

XXXX置业有限责任公司、AB签订《XXXX花园住宅区防水分包合同书》是三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依法成立并生效,各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AA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变更而来,A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相应的权利义务由A承继。根据B提交的合同、对XXXX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核实内容及结算报告,能够确定涉案防水工程实际由B施工。B履行施工义务后,A应履行合同的付款义务。涉案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B主张涉案防水工程总价款为660940.40元,根据合同约定的付款进度,A应支付B工程总额的95%,即627893.38元,B仅主张627859.18元工程款,予以支持。关于支付违约金的问题。张XX作为A涉案工程驻工地代表,其签收B书面结算资料邮件的行为,相应的法律后果应由A承担。B主张违约金起算时间自2017年8月14日至提起诉讼之日2018年9月18日,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因B未举证证明A逾期付款对其造成的实际损失情况,且A主张违约金过高予以调整,酌情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结合B实际主张情况,违约金数额计算为32765元(627859.18×401÷365×4.75%)。关于诉讼时效的问题。涉案工程于2015年9月25日出具结算报告,B2017年7月16日向A邮寄公司函进行催收结算,现B以起诉的方式向A主张权利,涉案主张未超过诉讼时效,对于A关于诉讼时效已超过的抗辩意见不予支持。B主张要求A为其办理工程结算资料的诉请,非A合同义务,不予支持。A提交的收条证据与本案无关联性,对于其主张涉案工程系自行施工的诉讼主张,不予支持。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济南建筑防水工程分包合同工程款纠纷案例一审判决:

一、A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B支付工程款627859.18元及违约金32765元;二、驳回B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079元,减半收取计6039.5元,由B负担1220.5元,A负担4819元。

二审中,B提交其从建设单位调取的XX置业售后服务部月度维修运行表、维修费代扣款汇总单及维修费代扣款分项单,以及B内部存档的未签证项目施工队劳务费结算单等,以证明涉案防水工程为B施工。针对上述证据,A质证认为,一审中未提交,二审中提交不应作为新证据使用;该组证据为B单方提供,且系复印件,对真实性不予认可;证据上均没有XX置业及A的签章,对证明目的不予认可。本院审查认为,B提交的上述证据系对其一审中提交证据的补强,虽然该组证据为复印件,但其与B一审中提交证据能够相互印证,故对B提交上述证据的证明目的予以确认。

当事人二审争议焦点:B是否实际履行涉案防水分包合同义务。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济南建筑防水工程分包合同工程款纠纷案例二审法院认为

在涉案《XXXX花园住宅区防水分包合同书》中,A是发包方,B是承包方,而建设单位XXXX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是作为担保方参与签订合同。根据XXXX花园项目一期结算审核工程量、XX花园一期住宅一标段工程结算报告、一审法院的调查笔录,以及B二审中提交的XX置业售后服务部月度维修运行表、维修费代扣款汇总单及维修费代扣款分项单、未签证项目施工队劳务费结算单等证据,足以证明B实际履行了涉案防水分包合同义务。A主张涉案防水工程由其自己实际施工完成,为此一审中提交收付款条三张予以证明,本院审查认为,该组证据仅载有金额,无任何涉及防水工程的内容,在没有其他证据相佐证的情况下,一审法院以该组证据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不予采信正确。

综上所述,A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济南建筑防水工程分包合同工程款纠纷案例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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