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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济南建筑工程监控安装工程款欠条纠纷

发布者:王勇律师|时间:2020年12月22日|分类:债权债务 |380人看过


济南建工程律师谈济南建筑工程监控安装工程款欠条纠纷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济南建筑工程监控安装工程款欠条纠纷案例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济南建筑工程监控安装工程款欠条纠纷案例原告诉称

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30000元;2、判令被告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30000元工程款逾期利息,自2017年7月2日至2018年10月11日,共计1848.54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9月,被告B承揽了XXXXXX村安装监控和公共广播工程,并将其中的监控安装工程交由原告包工包料施工,双方约定监控安装工程价款总计95616元。2016年10月,原告按照双方约定完成了XX村的监控安装工程,投入使用。被告在支付原告工程款65616元后,尚欠30000元未支付。2017年6月27日,被告就30000元余款为原告出具欠条,约定2017年7月2日还清。但虽经原告多次催要,截至起诉日被告仍未支付该欠款。为维护原告合法利益,特诉至贵院,请依法判如所诉。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济南建筑工程监控安装工程款欠条纠纷案例被告辩称

被告B未答辩。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济南建筑工程监控安装工程款欠条纠纷案例法院查明

2016年9月,原、被告口头约定:被告B将其承揽的XXXXXX村安装监控工程及公共广播工程中的监控安装工程交由原告A包工包料施工,约定工程价款为95616元,监控安装完毕被告B支付原告工程款。被告B2016年8月23日通过微信转账支付原告工程预付款5000元,原告A2016年10月份将监控全部安装完毕。工程完工后被告分多次支付工程款,累计支付工程款65616元。2017年6月27被告B就欠款30000元,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欠条载明“欠条今欠到A工程款叁万元整¥:30000元2017-7-2号还清B2017-6-27”。

原告A主张被告B未按约定时间付清工程款,应支付原告相应的逾期利息。原告主张被告应支付原告以欠款3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2日起至2018年10月11日,按照年息4.75%计算的利息为1848.54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A提交的欠条、B户籍证明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济南建筑工程监控安装工程款欠条纠纷案例法院认为

原告A与被告B口头约定将工程分包给原告,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该约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均应按约定履行义务。经查,原告提交证据足以证明被告尚欠其工程款30000元未支付,对原告诉求被告支付工程款30000元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A诉求被告B应支付原告以欠款3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2日起至2018年10月11日,按照年息4.75%计算的利息为1848.54元。本院认为,被告于2017年6月27日给原告出具欠条,约定于2017年7月2号付清款项30000元,原告未能按照约定期限支付款项给原告,构成违约,应支付原告相应的逾期损失。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主张的损失起算日应调整为自2017年7月3日起,利息计算标准应调整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即被告应支付原告以欠款本金3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3日起至2018年10月11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对原告诉求逾期利息超出上述金额的部分,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判决如下: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济南建筑工程监控安装工程款欠条纠纷案例裁判结果

一、被告B支付原告A工程款3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B支付原告A以欠款3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3日起至2018年10月11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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