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济南水电暖劳务承包合同返还保证金案例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济南水电暖劳务承包合同返还保证金案例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 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 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 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济南水电暖劳务承包合同返还保证金案例原告诉称
依照2014年11月19日与被告签订的水电暖劳务承包合同的约定,向被告支付40万保证金,可至今未进场施工。为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退还保证金40万元,支付逾期退还保证金的利息并负担本案诉讼费用。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济南水电暖劳务承包合同返还保证金案例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公司并未委托李某某与原告签订水电暖劳务承包合同,且40万元保证金未转入公司帐户,公司不应对此承担法律责任。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济南水电暖劳务承包合同返还保证金案例法院查明
2014年11月1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水电暖劳务承包合同1份,约定:被告将承建的XX社区高层住宅的水电劳务分包给原告施工,工程总造价1800万元,工程质量达省级优良标准,工程计划开工时间为2014年12月20日,计划竣工时间为2015年12月20日。自签合同之日起1个月不进场,全额返还保证金,按银行利息计算。该合同加盖了被告的合同专用章,经办人为李某某。同日,原告向李某某建行帐户转帐40万元。后被告既未让原告进场施工,又未将40万元保证金退还。原告遂于2015年8月13日诉至本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退还保证金40万元,自2015年7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支付逾期退还保证金的利息,并负担本案诉讼费用。
另查,经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2013年11月28日,被告的法定代表人由朱XX变更为李某某。2014年10月31日,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又由李某某变更为朱XX。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水电暖劳务承包合同、银行卡客户交易查询单、企业变更情况等证据在卷为凭。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济南水电暖劳务承包合同返还保证金案例法院认为
李某某自2013年11月28日至2014年10月31日,担任被告的法定代表人,与原告于2014年11月19日签订的水电暖劳务承包合同,合同上加盖的是被告的合同专用章,李某某作为被告代表在合同上签字,原告在客观上有理由相信李某某有代理权,且被告未有证据证明原告已知晓其不是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因而作为合同相对人的原告是善意的且不存有过错。由于该合同中未写明公司帐户,原告将40万元保证金转入李某某帐户,符合常理。因而,李某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该合同产生的法律责任应由被告承担。因原告不具有建筑施工企业的资质,该合同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而系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诉求被告退还40万元保证金,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于逾期退还40万元保证金的利息,由于合同中仅约定按银行利率计算,原告主张按银行贷款利率4倍计算利息,无事实依据,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被告关于李某某已不是其法定代表人并未授权其对外签订合同、40万元保证金未入公司帐户、公司不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辩解意见,于法无据,于理不符,本院不予采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三条,“被代理人依照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承担有效代理行为所产生的责任后,可以向无权代理人追偿因代理行为而遭受的损失”之规定,被告在向原告承担本判决确定的义务后,可向李某某追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济南水电暖劳务承包合同返还保证金案例裁判结果
一、被告B退还原告A工程保证金40万元;
二、被告B向原告A支付逾期退还保证金的利息损失(自2015年7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立的履行之日止,以40万元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A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