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济南建设工程工程款经济损失纠纷
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济南建设工程工程款经济损失纠纷案例相关法律依据
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济南建设工程工程款经济损失纠纷案例原告诉称
1,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185000元并支付经济损失19656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9月22日原、被告签订XXXX园4号、5号住宅楼分包合同,约定被告将4号、5号楼的内墙刮腻子、公共部分刷乳胶漆工程分包给原告,并对价格和付款方式作出了约定。之后原告按时完成工程,并于2017年7月18日对工程进行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185000元,被告同日出具借款凭证一份。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为此诉来本院要求处理。
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济南建设工程工程款经济损失纠纷案例被告辩称
被告B未到庭亦未作答辩。
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济南建设工程工程款经济损失纠纷案例法院查明
2015年9月22日原、被告签订XXXX园4号、5号住宅楼分包合同,约定被告将名宇桂花园4号、5号住宅楼内墙刮腻子、公共部分刷乳胶漆工程分包给原告,工程造价约80万元,内墙刮腻子价格是每平方米9元,喷漆部分另加6元,据实结算。工程竣工日期是2015年12月20日,付款方式是刮完头遍腻子拨付工程款的30%,二遍完成拨付工程款的20%,验收后拨付10%,质监站验收20天内一次性付到总造价的95%,剩余5%一年内付清。2017年7月18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185022.14元未付。被告于2017年7月18日出具借款凭证,注明被告尚欠工程款额为185000元。
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分包合同、结算书、借款凭证等证据及当事人当庭陈述在卷为证,足以认定。
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济南建设工程工程款经济损失纠纷案例法院认为
根据原告提供的分包合同、借款凭证,能够证实被告B尚欠原告工程款185000元。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185000元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逾期未支付,应承担经济损失。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济南建设工程工程款经济损失纠纷案例裁判结果
一、被告B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A工程款185000元;
二、被告B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A经济损失14354元(自2017年7月19日至2018年11月2日,以185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