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济南建筑工程材料买卖纠纷案例
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济南建筑工程材料买卖纠纷案例 原告诉讼请求:
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58963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济南建筑工程材料买卖纠纷案例 基本案情
原告A在XX市××镇从事建材生意,被告B自2015年5月至2016年4月期间因装修位于XX××63号××酒店需要,多次向原告A订购装修建材及原告承包部分装修工程,由被告的现场施工人员何一帆以被告名义向原告订购建材、签订书面建筑工程合同及对建材、工程项目对账确认,其中包括:一、大理石供货:1、三至五层房间卫生间金碧大理石洗手台73.89m,单价265元/m,即19580.85元;2、三至五层房间卫生间麻石门套51个,单价300元/个,即15300元;3、三至五层房间走廊金碧窗台石96m,单价60元/m,即5760元;4、三至五层淋浴神州绿挡水石77.04m,单价75元/m,即5778元;5、三至五层卫生间麻石窗套48个,单价350元/个,即16800元;6、三至五层卫生间淋浴间大花白花岗岩51m2,单价250元/m2,即12750元;7、四、五层门槛石34.2m,单价55元/m,即1881元;8、三至五层卫生间门槛石36.2m,单价80元/m,即2896元;9、大门口门斗2个,单价400元/个,即800元;10、石凳3张,单价265元/张,即795元;11、外围3分厚麻石腰线98m,单价45元/m,即4410元;12、三至五层电梯口印度红花岗岩1项,单价650元/项,即650元;以上大理石货款合计87400.85元。二、瓷砖供货:1、三至五层800×800抛光砖1771块(损耗100块,按每房间损耗2块),单价25元/块,即44275元;2、三至五层走廊800×700抛光砖339块,单价25元/块,即8475元;3、三至五层房间踢脚线1730块,单价6元/块,即10380元;4、三至五层200×800波打线1272块,单价12元/块,即15264元;5、三至五层沐浴间200×800波打线291块,单价12元/块,即3492元;6、三至五层卫生间墙身300×600瓷砖5010块,单价7元/块,即35070元;7、三至五层卫生间地面300×300防滑砖1191块,单价5元/块,即5955元;8、三至五层卫生间墙身600×70腰线525块,单价8元/块,即4200元;以上瓷砖货款合计127111元。以上大理石、瓷砖货款合计214511.85元。三、原告承接被告××酒店装修工程:1、楼梯装修工程:①楼梯步级224级,单价175元/级,即39200元;②平台石143.3m2,单价120元/m2,即17196元;③平台脚线168m,单价100元/m,即16800元;楼梯装修工程款合计73196元。2、不锈钢装修工程:①三至五层房间防盗网211.8m2,单价140元/m2,即29652元;②三至五层房间防盗网加逃生口63个,单价60元/个,即3780元;③不锈钢拦河19.1m,单价285/m,即5443.5元;不锈钢装修工程款合计38875.5元。3、大堂、门口地面花岗岩装修工程:①大堂、门口地面铺贴10分厚麻石花岗岩(340m2)1项,单价110000元/项,即110000元;②大堂、门口地面铺贴6-8分厚麻石花岗岩136m2,单价280元/m2,即38080元;大堂、门口地面花岗岩装修工程款合计148080元。以上货款、工程款合计474663.35元,被告前后向原告已支付款项共280000元,另扣除C人工费35700元(476m2,75元/m2),被告仍欠款项158963.35元。
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济南建筑工程材料买卖纠纷案例 法院认为
本案属买卖合同纠纷。关于原告诉讼请求中包括主张被告支付建筑工程款的问题。考虑涉案建材、建筑工程均用于被告装修××酒店,且在本案《工程项目对账单》包含涉案建材货款、工程款,属与本案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纠纷,本案对原告主张建筑工程款的诉讼请求予以一并审理。合法的买卖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B多次向原告A赊购大理石、瓷砖等建材,有原告向本院提供的《送货单》、《收据》《工程项目对账单》等证据予以证实,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合法有效。被告B未依约支付全部货款已属违约,应承担继续支付货款的责任。
关于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建筑工程承包款的问题。原、被告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应按合同的条款履行合同的义务。原告A已按合同的约定完成楼梯、不锈钢、首层大堂地面装修工程,被告的××酒店已投入经营使用,因此被告应按合同要求支付工程款。被告欠原告楼梯装修工程款73196元、不锈钢装修工程款38875.5元、首层大堂地面装修工程款148080元,合计260151.5元,有《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工程项目对账单》予以证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扣除被告已支付款项280000元、C人工费35700元,被告仍应向原告支付货款、工程款158963.35元(214511.85元+260151.5元-35700元-280000元=158963.35元)。原告诉请被告支付货款、工程款158963元,事实清楚,理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B抗辩其不是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相对性原则,其不应作为本案被告的问题。被告现场施工人员何一帆以被告名义订购建材、签订建筑工程合同后,原告分别向被告正在装修的××酒店运送大理石、瓷砖及履行建筑工程合同内容装修××酒店防盗网、首层大堂地面、楼梯,被告在装修过程中采用原告的建材及让原告承包的建筑工程施工,且在原告履行过程中被告未提出任何异议,涉案建材及建筑工程已经实际用于被告的××酒店装修,由此视为被告对施工人员何一帆订购建材及签订建筑工程合同行为的追认,被告为建材、工程实际所有人。被告抗辩订购大理石、瓷砖及签订建筑工程合同不是合同的当事人而不应该约束被告,但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涉案建材、建筑工程与××酒店装修无关的事实。综上,结合涉案建材订购及建筑工程合同的缔结、履行过程,本院认定现场施工人员何一帆以被告名义向原告订购涉案建材、签订建筑工程合同并出具工程项目对账单的行为对被告具有约束力。B系本案适格被告。原告A的主张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
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济南建筑工程材料买卖纠纷案例 裁判结果
被告B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A支付货款、工程款共15896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