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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建设工程律师|济南建设工程合同工程款纠纷案例

发布者:王勇律师|时间:2020年09月22日|分类:工程建筑 |297人看过


济南建设工程律师|济南建设工程合同工程款纠纷案例

 

济南建设工程律师|济南建设工程合同工程款纠纷案例原告诉称

原告A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218000元及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施工、市政工程、防腐保温工程、钢结构工程、水利设施工程、工业设备安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2015年正月前后,案外人D借用被告B的资质对外承包建筑工程。期间,案外人D将其实际承揽施工的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XX花园工程5号楼内墙涂料工程,以包工包料的方式分包给原告A;原告A在施工完毕后,与案外人D进行了结算;案外人D分别于2015年中秋节、春节前两次向原告付款60000元,剩余款项未付;就剩余款项未付问题,原告主张:其向被告B催要,被告B无款支付,且主张“甲方”即发包方C欠其工程款,故由被告公司在扣除2000元费用后,为原告开具交款单位即“抬头”为“C”的《收款凭证》两份,上述《收款凭证》交由原告持有,由原告向案外人C索要,如索要成功,相当于C向被告B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后原告持上述单据催要未果。为此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决。

 

济南建设工程律师|济南建设工程合同工程款纠纷案例法院认为

一、对于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建筑工程合同关系问题。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举证及自认,本院分析如下:1、被告否认与原告之间存在建设工程合同关系,但被告对涉案5号楼的内墙涂料工程分包给哪个主体未作出说明,亦未提交证据;2、原告提交的《收款凭证》上载明的内容与被告提交的《收到条》上载明的内容基本一致,且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陈述的内容与上述证据载明的内容能够相互印证;3、被告B自认案外人D借用其资质对外承揽建筑工程,自认甲方即发包方与其公司进行结算后,再由其公司和D进行结算。可见,被告对外出借资质给D承揽工程,系内部经营管理方式,对外应系被告金林建筑与上游企业建立承包或分包合同关系,与下游分包方建立分包或承揽合同关系;4、被告B将公司资质借与案外人D个人用于承揽工程施工,应按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5、经原告催要,被告B在出具的《收款凭证》上盖章确认,视为其与原告进行了结算,并承诺被告公司是原告工程款的支付义务主体。基于以上理由,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双方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建筑工程合同关系,又因原告施工系包工包料,可见双方之间建立了建筑工程合同关系中的承揽合同关系。

 

济南建设工程律师|济南建设工程合同工程款纠纷案例 二、对于原告的诉请是否应获支持问题。基于对上述焦点一的分析,再加上被告诉讼中的自认,本院分析如下:1、就被告抗辩的债权转让问题,因被告为原告出具的《付款凭证》上面载明的内容无债权转让的内容,亦无债权转让的意思表示,“交款人”系C“收款人”仍然是被告B,债权人并未发生变更(由被告B变更为原告),故该《付款凭证》类似于被告委托原告到案外人C替被告索要工程款的凭证;2、被告向原告表示案外人C欠其工程款(其对C享有债权),但被告主张的该债权未经有效法律文书或结算文书确认,故对于被告公司在C是否享有债权及债权数额多少,均存在不确定性,在此情况下,被告为原告出具《付款凭证》,仅系尝试性索要,是否能索要成功,存在不确定性;3、就付款事宜双方协商了付款时间及付款进度,被告为原告出具《付款凭证》后,原告同时为被告的工程负责人D出具了《收到条》,并未由原告为C出具《收到条》,可见双方的该意思表示仍是由被告公司履行付款义务。故,本案原、被告之间并未形成债权转让协议,并不存在债权转让的基础事实,被告的该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被告认可两份《收款凭证》上载明的款项案外人C并未向其支付,原告已经索要未果,本院认为被告应当及时向原告支付上述凭证上载明的款项。被告金林公司分别于2017125日、28日为原告出具两份《收款凭证》,且原告亦于同日为被告的工程负责人D出具了两份《收到条》,可见双方就付款时间及付款进度已达成合意,即为上述证据载明的时间:2017125日付款200000元、201728日付款18000元。超出上述时间原告未获取给付时,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占用上述资金期间的利息,该利息应自应付工程款之日计付,按照年利率6%计算。

 

济南建设工程律师|济南建设工程合同工程款纠纷案例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九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济南建设工程律师|济南建设工程合同工程款纠纷案例  裁判结果

一、被告B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A工程款2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2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自2017125日计算至上述款项付清之日);二、被告B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A工程款18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18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自201728日计算至上述款项付清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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