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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承揽合同纠纷支付土地平整费

作者:王勇律师时间:2026年08月31日分类:案例浏览:73次举报
2026-08-31

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承揽合同纠纷支付土地平整费

导读: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承揽合同纠纷是民事案件中比较常见的纠纷类型。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调查有关承揽合同纠纷案证据,济南建设工程律师参加承揽合同纠纷诉讼。以下是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承揽合同纠纷的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承揽合同纠纷支付土地平整费,2024年2月13日,B向E的法定代表人于某转账80,000元,附言为“油款保证金”。2024年2月15日,A(乙方、承包方)与B(甲方、发包方)签订土地平整工程《合作协议》一份,协议约定:项目名称为某项目某土地平整;工程承包方式为机械、人员、油料(包工包料);工程承包范围为本项自属于前期无施工图纸,按原地形平整20-50cm。计划开工日期2023年1月7日,完工日期2024年3月28日,本分包工程质量标准双方约定为:合格,并符合承包合同有关质量的约定。工程总造价合同价款(含税价)为人民币580元/亩。乙方每完成5000亩土地平整且经甲方书面确认符合施工要求后,由甲方暂给乙方支付每亩260元的油料费、机械费、人员费等,最终以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为准,最终结算时间不超过2024年4月20日。在甲方给乙方支付工程款时,乙方提供相应比例的增值税发票:油料费专票50%,机械费用票20%,劳务发票30%,承包价格:执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最新定额按类别取费下浮15%。甲方提供每5000亩地平整到合格的平整度的施工标准度;乙方指定A为项目经理。施工要求为本项目属于前期无施工图纸,按原地形平整20-50cm,具体以施工现场甲方要求为准。违约责任:如因乙方原因导致未按合同约定完成工作,按本合同价款的3%承担违约责任。如因甲方原因导致未按合同约定完成工作,按本合同价款的3%承担违约责任。该合同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该合同后方由B手写备注,载明“用于某土地平整的铲车因油料原因停工,所有责任由我承担”、“我与A就某土地平整事宜合作,其中200,000元以上款项由我承担,200,000元由A承担,税费由B承担”。2024年2月20日,B与A签订“欠条”一份,载明“双方就某土地平整项目进行合作,B给A支付的现金115,000元,铲车司机工资22520元(截止2024年2月20日),合计137,520元,此款B返还给A,自2024年2月20日起,铲车司机、住宿、伙食等费用由A承担”。后A已收到上述115,000元。2024年4月24日,A等人与D一起参与调解,载明“停工误工费2.04万元,D承诺在场地平整工程结束验收后,结账时D、某乙公司给付A。但前提是A要撤回在劳动局、刑侦大队的案子。该条件完成时,B明天下午可以给A付17.5万元”。该调解协议上B没有签字确认。2024年5月1日,F出具《保证书》一份,载明“误工费20,400元,等工程完工验收合格一起结账给A,开工后2个月内。”,该保证书的保证人处由F署名确认。2025年8月,经双方共同选定,由一审法院委托,某己公司对位于某案涉平整土地面积进行测绘。该公司作出《位于某地块3、地块4平地面积测量成果报告》,测量面积共计为890.3914亩元,A为评估费支出2,000元。现A对案涉土地进行平整后,因B未支付相关款项,要求B支付平整费等费用,遂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另查明(一),B把案土地交付给A时已平整完50亩地,剩余土地由A进行平整。另查明(二),D于2024年年底给A打电话时,承诺只要A撤掉其和某乙公司的诉讼,他会亲自出面协调解决欠款。另查明(三),A于2025年9月29日向一审法院申请诉中财产保全,为此支出保全申请费5,000元、诉责险保险费1,917.04元。另查明(四),拜城县发生的两起民事案件,包括案涉项目,某乙公司以公司印章被伪造为由向启东市公安局报案,案件正在侦查当中。再查明,经一审法院调查核实,拜城县商务科技工信局与拜城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分别出具函件说明,案涉某项目因项目尚未建成,导致某指标也一直未审批下来,且发改委未对该项目出具任何法律效力的文件。

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承揽合同纠纷支付土地平整费,A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B等人支付A土地平整费545,200元;2.判令B等人支付A用于铲车工钱22,520元;3.判令B等人支付A平整土地所使用铲车的停工费用20,400元;4.判令B等人赔偿A违约金126,000元;5.判令B等人支付A油料费244,400元。

裁判理由

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承揽合同纠纷支付土地平整费,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A的各项诉讼请求是否有法律及事实依据;B等人是否应承担给付责任。A与B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约定A利用自有机械、人员、油料完成特定土地平整工作,B支付报酬,该法律关系符合承揽合同的特征,故本案案由应定为承揽合同纠纷。A与B签订的《合作协议》,因该项目未立项,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为无效合同。虽然案涉项目未实际立项,且存在层层转包,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规定,施工合同无效,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故A作为实际施工人,有权请求参照《合作协议》约定支付工程款。本案中,B对A已实际组织施工的事实予以认可。B作为《合作协议》的相对方,是合同权利义务的直接承担者,且其对A提交的证据均予以认可,应对工程款承担支付责任。B辩称“该工程是C与E转包给他的,其与A之间存在合作关系”,但案涉合同虽名为《合作协议》,但其内容载明转包工程事宜,且B未能向一审法院提交足以证明其主张的证据。故一审法院对B的该项辩解意见不予采纳。如B认为该款项应由他人承担,可另行主张。对于土地平整款的计算,经双方共同选定,由一审法院委托,某己公司出具位于某案涉土地面积测量成果报告,测量计算结果为890.39亩,A为评估费支出2,000元,一审法院予以确认。对于单价,双方之间合作协议明确约定单价为580元/亩。D辩称该单价是“达到光伏场地平整要求”的价格,但合同并未将“达到光伏标准”作为付款前提,仅约定“按原地形平整20-50cm”,不影响本案工程款的计取。庭审中,B辩称“将案涉土地转包给A时,其已平整500-600亩地”,但对此主张未能向一审法院提交证据加以证明。A已认可案涉土地中50亩地由B进行平整的事实。故一审法院确认A已平整土地费用为487,426.2元【(890.39亩-50亩)×580元/亩)】。对于A主张的铲车工钱22,520元,有B与A签订的“欠条”予以证实。该“欠条”明确载明铲车司机的工钱22,520元已由B收取,此款要返还给A的内容。但因双方之间的《合作协议》约定的工程承包方式为机械、人员、油料(包工包料)。由此可以认定该铲车费用应包含在合同中的承包价580元内,不应另行计算。故A要求该款项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对于A主张的铲车停工费20,400元。D于2024年4月4日组织调解时承诺该笔费用由其与某乙公司支付。但经一审法院查明,D并非某乙公司员工,D亦未向一审法院提交其受某乙公司委托相应的证据。庭审中,A向一审法院提交《保证书》,证明该停工费应由F承担。经查明,F于2024年5月1日出具《保证书》,承诺误工费20,400元等工程完工验收合格时一起结账并在保证人处署名确认。因该证据名为“保证书”,F也是在“保证人”处签字,其真实身份系“欠款人”还是“保证人”无法确认,A亦未能进一步举证证明其主张。结合本案系承揽合同法律关系,A的该项诉求可以另行主张。对于A主张的违约金126,000元。虽然A与B双方在合同约定违约条款,但该合同系无效合同,且A作为民事行为法律行为主体,在进场施工过程中未履行自身合理审查注意义务,案涉纠纷的造成其自身也有责任,故一审法院对违约金不予支持。对于A主张的油料款244,400元。A与B签订的合同约定,工程承包方式为机械、人员、油料(包工包料),工程承包价为580元/亩。乙方每完成5000亩土地平整且经甲方书面确认符合施工要求后,由甲方暂给乙方支付每亩260元的油料费、机械费、人员费等。该条款明确约定承包方式及价格,并未就油料费单独计算价格。故A主张油料款244,400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对于保全申请费5,000元、保险费1,917.04元。本案中,A申请诉中财产保全,因一审法院未完全支持A的诉讼请求,综合考虑A的诉讼请求及案件处理结果,由B承担保全申请费2,542.60元,A自行承担2,457.40元。对于诉责险保险费1,917.04元,双方在合同中并未约定该款项的支付条件,故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对于测量费2,000元,因该测量结果一审法院予以采信,该测量费应由工程款支付主体B承担。C、E、某乙公司、某丙公司、某丁公司以及某戊公司与A不存在直接合同关系。虽然存在项目转包链条,但现有的证据不足以认定其应承担责任的事实。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A可以向其合同相对方主张支付工程款的权利,故一审法院对A要求C、E、某乙公司、某丙公司、某丁公司以及某戊公司承担本案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承揽合同纠纷支付土地平整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六百八十六条、第六百八十七条、第七百七十条、第七百七十一条、第七百八十二条、第七百八十八条,第七百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一、B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A土地平整款487,426.2元;二、B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A测量费2,000元;三、B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A保全申请费2,542.60元;四、驳回A的其他诉讼请求。

王勇 律师山东诚信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执业二十余年,法理功底扎实,实战经验丰富,长期担任多家大中型企业法律顾问。秉持诚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南
  • 执业单位:山东诚信人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370120********82
  • 擅长领域:工程建筑、房产纠纷、继承、法律顾问、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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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0120********82 工程建筑、房产纠纷、继承、法律顾问、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