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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建筑工程纠纷律师谈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支付承包费

作者:王勇律师时间:2026年08月31日分类:案例浏览:60次举报
2026-08-31

济南建筑工程纠纷律师谈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支付承包费

导读:济南建筑工程纠纷律师谈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支付承包费 是民事案件中比较常见的纠纷类型。济南建筑工程纠纷律师调查有关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支付承包费 案证据,济南建筑工程纠纷律师参加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支付承包费 诉讼。以下是济南建筑工程纠纷律师谈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支付承包费 的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建筑工程纠纷律师谈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支付承包费 ,C与A于2020年11月达成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的合意,约定将A的133.13亩土地转包给C种植经营,承包期限10年,承包费为每亩每年300元,押金5,000元,C于当月将押金5,000元支付给A。2021年1月1日,A(甲方)与C(乙方)将前述合同作废,重新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双方约定:甲方将其承包的位于XX县和12村的面积为133.13亩的土地转包给乙方,转包期限为8年,即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8年12月31日止,其间承包费为每亩每年300元,一年即39,939元。承包费不上浮,水费和其他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自负盈亏,每年在12月1日之前交清土地承包费,如不交清承包费,甲方有权收回土地。乙方在承包期间不能转让给其他人种植。本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共同履行合同,一旦违约,双方按每年承包费的5倍赔偿给另一方。备注:乙方应向甲方交纳20,000元押金(此处捺手印),如有违约甲方不予退还等内容。合同签订后,C按照合同约定一次性交纳了2021年度的承包费39,939元,并利用了该土地一年。随后不久,B将案涉土地又转租给某甲公司并签订土地流转合同,租金约定每年每亩600元,其中XX县的44.39亩土地约定的租赁期限为5年,即自2022年1月1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止。因A、B“一地二租”的行为导致C无法继续使用案涉土地,C与A、B遂又协商决定:C与A、B双方之间的土地承包合同继续履行,但A、B要将收到的某乙公司给付的土地流转费用(即按每年每亩600元的价格)转付给C,而C则继续以每亩每年300元的标准向A、B支付土地承包费。2021年12月24日,B向C出具《收据》,载明:今收到C2022年度12大队、7大队3小队共计134亩土地地租40,300元,2021年5.39亩土地地租费1,500元,共计41,800元。2022年3月21日,某乙公司向B转账支付2022年度案涉土地流转费用74,634元;2022年4月29日,某乙公司向B转账支付2022年度案涉土地流转费用5,244元;两次合计支付79,878元。2022年4月18日,A向C转账40,000元,2022年5月29日,B向C转账20,000元;A、B合计向C支付2022年度的土地流转费60,000元,剩余19,878元(79,878元-60,000元)未如约支付。经C与A、B双方协商,取欠付的19,878元中的15,000元连同C于2020年11月支付的押金5,000元共计20,000元视为C向A、B交纳的案涉合同中约定的押金20,000元,剩余4,878元抵作2023年度的土地承包费。2022年12月1日,C通过某平台向A转账支付35,061元,A回复“2023年承包地款已收到”,该款与前述欠付的4,878元相加,即为39,939元(35,061元+4,878元)。2023年1月31日,某丙公司分两笔向B转账支付2023年度案涉土地流转费用79,878元(74,634元+5,244元)。B收到该79,878元后,仅向C支付了20,000元,剩余59,878元流转费未依约转付。2024年度,B与某乙公司继续履行XX县依麻木镇7村44.39亩的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另外的88.74亩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不再继续履行。2024年4月17日,某乙公司向B转账支付2024年度案涉土地流转费用26,634元。2024年9月,C与A、B双方因案涉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纠纷,C将A、B诉至一审法院,一审法院工作人员在立案阶段组织双方进行的调解时,A对于收到C交付的20,000元押金并无异议,但提出其已经将该20,000元押金退还给了C。最终C与A、B双方因承包费、违约金的数额和给付时间未达成一致意见,调解失败。庭审中,A陈述:我们当时说的是从600元当中拿出部分钱补偿给C,具体补偿多少钱没说,说的是该扣的扣掉,扣掉后还剩多少钱就补给C多少钱,这个“该扣的扣掉”是指扣掉需要给公家交的钱。案涉土地因为被规划、修水渠等占用了,与村委会发生了争议,没有再继续流转,目前只有44.39亩土地没有争议。庭审中,C陈述:我不清楚A、B与村委会之间关于土地问题的争议,承包费我全部都是按期交给A、B的,目前我只知道某乙公司还在承租经营44.39亩土地,另外的88.74亩土地我也不知道是否又被转让或转包。

济南建筑工程纠纷律师谈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支付承包费 ,C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解除A与C之间的《土地承包合同》;2.判令A、B向C支付2023年的承包费19,939元;3.判令A、B向C支付2024年的承包费79,878元;4.判令A、B退还C20,000元押金;5.判令A、B向C支付违约金23,963.4元。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合同的解除问题;二、C的诉讼请求应否支持。关于争议焦点一,C与A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本案中,A、B在合同履行期间内,先将案涉土地另租他人,待C与A、B重新商议变更合同履行方式后,又违约拖欠应向C转付2023年度的土地流转费,更是在2024年度只向某乙公司流转了44.39亩土地,导致C目前既无法继续经营种植案涉土地,也无法取得先前预想的土地流转费。在A、B屡次违约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况下,C有权解除合同,合同应当自A、B收到C起诉书副本时即2024年9月27日解除。至于A、B辩称案涉土地承包合同早已自行终止、其无违约行为的主张,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关于争议焦点二,本案的《土地承包合同》虽系C与A签订,但案涉土地承包经营权系A、B夫妻二人的共同财产权益,且合同甲方的权利义务实际由A、B夫妻二人共同履行,故A、B应共同对C承担违约责任。《土地承包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且本案合同因违约解除,解除权人即C可以请求违约方即A、顾倩承担违约责任。A、B拖欠向C承诺支付的2023年度的土地流转费59,878元,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考虑C与A、B之前也存在将土地流转费折抵部分承包费的情况,故对于C要求2023年度的土地流转费19,939元(59,878元-39,939元),另将59,878元中的39,939元折抵交纳2024年的承包费的主张予以支持。关于2024年度的土地流转费,因2024年B仅将44.39亩土地流转给某乙公司,收到流转费26,634元,另88.74亩土地未流转给某乙公司,且未将该情况及时告知C,虽然A、B声称土地发生争议被占用,但并未提交证据加以证明。考虑A、B的违约行为、合同解除时间,为平衡各方利益,参照44.39亩土地的流转费用,对于其余88.74亩土地2024年度的流转费用酌定计算为39,278.36元(88.74亩×600元/亩×270天÷366天)。又因C通过折抵方式将2024年度的土地承包费全额交付,故对于44.39亩土地因流转取得的26,634元流转费应全额支付给C。即2024年度合同解除前的土地流转费,一审法院酌定计算为65,912.36元(39,278.36元+26,634元)。关于押金,C与A、B对于押金的交纳均有反复的陈述,综合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转账记录以及合同约定,C对于押金的陈述与转账记录、合同约定能相互印证,而A关于押金的陈述无有效证据加以证明,故一审法院认定C通过实际交纳5,000元以及以土地流转费折抵15,000元,合计20,000元的方式交付了押金。现一审法院确认案涉土地承包合同已于2024年9月27日解除,A、B理应向C退还20,000元的押金。关于违约金,综合考虑合同性质、合同实际履行情况、C的实际损失、违约后果等因素,对于C要求的以土地流转费79,878元为基数计算违约金,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酌情以约定的年土地承包费39,939元为基数,以30%为系数,计算11,981.7元(39,939元×30%)予以支持。一审判决:一、C与A于2021年1月1日订立的《土地承包合同》于2024年9月27日解除;二、A、B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C支付2023年度拖欠的土地流转费19,939元;三、A、B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C支付2024年度拖欠的土地流转费65,912.36元;四、A、B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C退还押金20,000元;五、A、B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C支付违约金11,981.7元;六、驳回C的其他诉讼请求。

A、B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驳回C一审的全部诉讼请求。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二审对一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予以了确认。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本案双方当事人的合同是否已经解除;2.本案B是否应当承担债务;3.C向A、B主张返还押金20,000元有无事实及法律依据;4.C向A、B主张2023年至2024年土地流转费有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关于争议焦点一,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根据本案已查明的案件事实,A与C签订的合同履行一年后,A、B于2022年将土地转包给了案外人,虽然事后双方补充协商将转包土地的承包费支付C,但是A、B仍然违反约定拒不履行协商义务,且土地也不能实际返还C,故本案涉案合同已不存在继续履行的基础,应当确认合同自C起诉时起已解除,一审法院对此认定并无不当;其次,A、B主张涉案合同已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除,但是未能提交相关证据佐证,故A、B的此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关于争议焦点二,本案涉案的《土地承包合同》虽系C与A签订,但合同的权利义务实际由A、B夫妻二人共同履行,其中2021年B向C出具了承包费收据并收取了承包费,B还曾支付C土地部分流转款项,故A、B应共同对C承担合同债务。A、B的此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关于争议焦点三,根据已查明的事实,一审法院认定C通过实际交纳5,000元押金以及以土地流转费15,000元折抵押金,且A在一审中自认收到押金20,000元,并非调解过程中作出的让步,故应当认定C已向A、B交纳了押金20,000元,合同解除后,应当由A、B向C退还押金20,000元。A、B的此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关于争议焦点四,首先,根据已查明的事实,C已向A、B支付了2022年、2023年的土地承包费,而A、B在2022年向C两次转款共计60,000元,A、B主张系支付C的合同解除补偿款,但是未提交相关证据佐证,故应当认定为双方当事人协商土地流转而支付的土地流转款,故一审法院认定A、B欠付C2023年的土地流转费19,939元并无不当;其次,2024年C是否已向A、B交纳了承包费,C没有提交证据佐证,故A、B应当参照与案外人签订的合同的差额部分给付C,即133.13亩×(600元-300元)=39,939元,一审法院认定有误,予以纠正;第三,由于本案双方当事人协商的土地流转费用的支付并未约定违约责任,故C主张的违约责任没有事实依据,故应当不予支持。A、B的此项上诉理由部分成立。二审改判:一、维持一审判决第一项,即“C与A于2021年1月1日订立的《土地承包合同》于2024年9月27日解除”,第二项即“A、B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C支付2023年度拖欠的土地流转费19,939元”,第四项即“A、B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C退还押金20,000元”;二、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即“A、B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C支付2024年度拖欠的土地流转费65,912.36元”,第五项即“A、B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C支付违约金11,981.7元”,第六项即“驳回C的其他诉讼请求”;三、A、B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C支付2024年度土地流转费差额款39,939元;上述款项共计79,878元。四、驳回C的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济南建筑工程纠纷律师谈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支付承包费 ,再审认为,C主张2024年度的土地流转费79,878元是否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案中,A、B将案涉土地租给C后,又于合同履行第二年将案涉土地租赁给某乙公司,A、B“一地二租”的行为构成违约,事实上C自2022年开始即无法继续使用案涉土地,双方的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C在本案中起诉主张解除合同,根据上述规定,案涉合同应当自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一审认定案涉合同自A、B收到起诉状副本时即2024年9月27日解除并无不当,故C主张的2024年度的土地流转费也应截止至双方合同解除之日即2024年9月27日。根据本案审理查明的事实,A、B共收取某乙公司交纳的2023年度土地流转费79,878元,仅向C支付了20,000元,尚余59,878元未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C在本案一审中主张以其应当向A、B交纳的2024年的土地承包费39,939元抵消后,将2023年度剩余部分的土地流转费向其支付,A、B亦未表示反对,C主张债务抵消符合法律规定,一审由此计算A、B应当向C支付2023年度土地流转费为19,939元(59,878元-2024年土地承包费39,939元),二审对此予以维持,并无不当。C2024年的土地承包费已通过与应得的2023年度土地流转费相抵消的方式交纳,二审认定C未向A、B交纳2024年的土地承包费,并在C主张的2024年度土地流转费中予以再次折抵错误,再审予以纠正。

裁判结果

济南建筑工程纠纷律师谈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支付承包费 ,综上,C的再审请求部分成立,应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五百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XX区XX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25)XX民终832号民事判决;二、撤销XX区XX县人民法院(2024)XX27民终1176号民事判决;三、C与A于2021年1月1日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于2024年9月27日解除;四、A、B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C支付2023年度欠付的土地流转费19,939元;五、A、B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C支付2024年度欠付的土地流转费65,912.36元;六、A、B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C退还押金20,000元;七、驳回C的其他诉讼请求。

王勇 律师山东诚信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执业二十余年,法理功底扎实,实战经验丰富,长期担任多家大中型企业法律顾问。秉持诚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南
  • 执业单位:山东诚信人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370120********82
  • 擅长领域:工程建筑、房产纠纷、继承、法律顾问、合同纠纷
山东诚信人律师事务所
1370120********82 工程建筑、房产纠纷、继承、法律顾问、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