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位中
移动华律
网站导航
王勇律师
王勇律师
综合评分:
5.0
(来自29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山东-济南主任律师执业19年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济南股权纠纷律师谈特许经营合同经济损失赔偿纠纷

作者:王勇律师时间:2025年03月26日分类:案例浏览:37次举报

济南股权纠纷律师谈特许经营合同经济损失赔偿纠纷

导读:济南股权转让纠纷律师谈特许经营合同经济损失赔偿纠纷是民事案件中比较常见的纠纷类型。济南股权转让纠纷律师调查有关股权纠纷案证据,济南股权转让纠纷律师参加股权纠纷诉讼。以下是济南股权转让纠纷律师谈特许经营合同经济损失赔偿纠纷的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股权纠纷律师谈特许经营合同经济损失赔偿纠纷,2017年3月28日,原告A作为承包人(乙方)与被告B(发包人、甲方)签订《承包经营合同》,双方约定:“甲方将指定区域(详见3.1)经营权承包给乙方,由乙方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行承担经营过程中的风险”。合同3.1“乙方的承包区域为XX市XX分部”(XX区),并划定具体区域;合同3.2“乙方作为甲方在该区域内唯一的承包经营单位,以XX快递的名义在承包区域内独立从事快递服务”。合同约定的承包期限为一年,自2017年3月28日至2018年3月27日止,风险抵押金人民币30000元。合同6.2“甲方可以提供有偿的票据、统一的合同、公章、账号等经营必备的要素”。双方同时对违约责任进行了约定。

经当庭询问,双方当事人对涉案《承包经营合同》真实有效均无异议。另,原告明确表示其主张的违约,合同中没有相应的条款。

另查,B成立于2015年11月20日,系C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A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98362元(派件损失费56700元、赔偿客户97662元、房租20000元、汽车租赁费24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裁判理由

济南股权纠纷律师谈特许经营合同经济损失赔偿纠纷,原告与被告B2017年3月28日签订的《承包经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

本案的争议焦点:一、C是否为本案适格被告;二、B是否存在违约行为;三、原告主张二被告赔偿损失事实依据、法律依据是否充分。

一、C是否为本案适格被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本案系合同纠纷案件,原告主张被告违约承担赔偿责任,而本案合同相对方为被告B,B作为有限责任公司,依法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C虽然是B的母公司,但在没有证据证明C投资不实情况下,原告将其列为被告并承担责任依据不足。

二、B是否存在违约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除通知、协助、保密等附随义务外,违约行为必须是违反当事人之间合同约定的行为。而本案原告主张被告违约,但不能提供任何证明被告违反合同约定的事实与理由,故对原告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三、原告主张二被告赔偿损失事实依据、法律依据是否充分

鉴于前述两点分析,原告主张两被告承担违约赔偿责任依据不足,故对原告主张的具体损失赔偿问题不再论述。

裁判结果

济南股权纠纷律师谈特许经营合同经济损失赔偿纠纷,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XXXX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王勇律师,山东诚信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从事律师工作二十多年,法律知识扎实,多年从事大中企业法律顾问,以认真负责的态度,提...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南
  • 执业单位:山东诚信人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370120********82
  • 擅长领域:工程建筑、房产纠纷、继承、法律顾问、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