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谈建筑工程钢结构施工合同工程款纠纷律师咨询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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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谈工程建筑钢结构施工合同工程款纠纷律师咨询案例原告称,2010年6月16日,原、被告签订《钢结构施工承包合同》,合同中约定,原告承建被告服装生产车间(1号、2号)钢结构屋顶工程;之后,应被告要求,原告又按照1、2号车间的标准相继承建了3、4、5、6号生产车间的钢结构屋顶工程,2011年4月29日,原告在工程竣工并经被告验收合格后将车间交付给被告使用,被告只支付给原告部分工程款,截止2013年6月29日经原、被告对账,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1523412元未还,原告诉至法院。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交以下证据:1、原、被告双方于2010年6月16日签订的《钢结构施工承包合同》一份;2、2010年5月21日由被告工程技术人员刘某签字的B单个生产车间施工变更情况说明;3、2013年6月29日被告出具的加盖被告单位行政印章及财务专用章,并由法定代表人高XX签字的财务对账单(载明原告承建的被告钢结构工程于2011年4月29日竣工并验收合格使用,截至2013年6月29日被告欠原告工程款1523412元未予结清);4、2012年12月20日被告为原告出具的借据一份(载明借款10万元,原告称该款包括在其要求的数额之中)。
经本院询问被告的技术人员刘某,其在原告承建被告生产车间时,代表被告负责材料供应及协调工作,其对原告的施工及工程变更情况予以认可。审理中,本院依原告申请,依法查封了被告名下的第XX、XX号房产各一处及相应范围内的土地。
裁判理由
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谈工程建筑钢结构施工合同工程款纠纷律师咨询案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本案中原、被告双方于2010年6月16日签订了钢结构施工承包合同并加盖双方单位公章,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对此合同的效力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提交的B单个生产车间(施工变更)情况说明系发包方对于承包方关于工程建设标准的补充要求。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对被告的六个生产车间钢结构屋顶工程进行了施工建设,被告理应履行支付价款义务。因此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所欠钢结构价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工程款的数额,根据原告提交的被告为原告出具的财务对账单,明确载明钢结构工程于2011年4月29日竣工并经被告验收合格使用,截止到2013年6月29日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1523412元,该对账单加盖了被告单位公章以及财务专用章,并且有被告法定代表人高XX的本人签名,对此对账单本院予以确认,被告B尚欠原告A工程款1523412元,事实清楚,原告要求被告偿还该欠款,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谈工程建筑钢结构施工合同工程款纠纷律师咨询案例被告B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A工程款152341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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