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建设工程律师||建设工程合同工程款纠纷中债权转让问题
导读:济南建设工程律师建设工程合同工程款纠纷中债权转让问题是民事案件中比较常见的纠纷类型。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调查有关建筑工程款纠纷案证据,济南建设工程律师参加建设工程款纠纷诉讼。以下是济南建设工程律师建设工程合同工程款纠纷中债权转让问题的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建设工程律师:工程建筑合同工程款纠纷中债权转让问题,原、被告于2014年10月签订《中央空调安装工程分包合同》,项目名称是xx市XX区xx花园。因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多次出现不按时付工程款的情况,引发双方纠纷。后双方又签订《补充合同》,明确合同价款1500000元,一次性包死,不再有任何签证和增项。合同约定,业主入住后支付至合同价款的90%。现该项目业主已于2017年4月底入住,按合同约定被告应支付原告工程款1350000元,但B至今只支付700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B以各种理由推脱不履行义务。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650000元;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利息54031元(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暂计自2017年4月至2018年12月);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裁判理由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均无证据证明未完成工程的实际价格,也即无法确定B应向A支付工程款的数额。由于B对原告主张的工程款提出了两份有关于未完工程造价的合同做为抗辩,分别是2016年10月16日与水亿方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2017年4月25日与水亿方公司签订的《调试维修协议》,合同价款分别为350000元以及189000元,根据B提交的《调试维修协议》,与未完工程量有关的调试工程的价款为168000元,剩余部分为整改不合格的工程的价款。对于350000元和168000元之外原告主张的其余132000元,B未做抗辩,因此B应先行给付A132000元。如今后原、被告就本案讼争的工程款项有新的证据,可另行解决。
关于原告主张的工程款利息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第十八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结合本案,原、被告签订的《中央空调安装工程分包合同》及《补充协议》对工程款利息及利息计付标准均没有约定。原告向被告主张支付自2017年4月至2018年12月的工程款利息,但原告施工的中央空调工程没有施工完毕,没有实际交付,双方对工程款也未进行结算,故利息应从原告起诉之日计算,即被告应自2017年5月12日向原告支付应给付工程款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息。
济南建设工程律师: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案例 关于B并案起诉要求A支付中途退场违约金问题,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约定:“除风口和温控面板根据精装进度进行施工外其余合同内工程全部施工完毕运行调试合格后由xx机电组织xx研发及监理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三方签字盖章后支付合同价款的75%”,根据查明的事实以及双方在2016年10月14日、10月15日互通的电子邮件中可以看出,原告2016年10月15日前已经将除风口、温控面板工程外的其他工程基本施工完毕,庭审中查明的未完工程也是风口、检修口、温控面板的安装及空调系统的调试,在此阶段应由xx机电公司组织相关单位进行验收。但至本案诉讼前,xx机电公司并未组织验收活动。即使如B所述是由于A未完成空调清洗导致超过了9月底的空调制冷期,进而导致xx机电公司没有进行验收,但在2016年10月15日后,B已经自行或另行委托他人对未完工程进行了后续施工,且施工完毕后,在2017年B以及xx机电公司仍然未对该空调工程组织验收,直到A向本院提起诉讼后,xx机电公司才在2017年9月5日出具了一份《监理通知单》,以证明涉诉空调工程存在质量不合格问题。这份《监理通知单》存在以下两个问题:第一,《补充协议》中约定的“xx研发”没有参与验收;第二,本院对xx机电公司法定代表人季XX、该工程项目监理公司XX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现场总监刘XX的询问中,二人均表示工程存在质量问题,2017年9月5日的验收不是正式验收。如果按照本案中B提交的其与水亿方公司签订的两份《施工合同》,在2017年9月5日前,水亿方公司就已将未完工程施工完毕并将不合格工程整改修复,那么就不应该存在2017年9月5日初步验收仍然不合格的情况。通过上述B提供的互相矛盾的证据,本院认为,A仅为工程施工方,在验收问题上,并不处于主导地位。在A已经完成了《补充协议》中约定的“除风口和温控面板根据精装进度进行施工外其余合同内工程全部施工完毕”这一应付款75%的工程进度后,由于B与其发包方xx机电公司怠于验收,导致没有达到“验收合格后三方签字盖章后支付合同价款的75%”付款条件,此责任不在于A。综上,由于B、xx机电公司不积极成就付款条件,并以此为由不向A支付相应的工程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A不继续施工是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合同不属于违约,因此对B要求A支付中途退场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济南建设工程律师: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案例 关于B并案起诉要求A支付空调系统整改修复费用200304元的问题,因B与水亿方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本院未予确认,B也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存在该项费用,因此B的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B并案起诉要求A赔偿各项经济损失472887.7元的问题:1.xx机电公司《工作联系单》载明,罚款直接从工程款结算中扣除,至本案辩论终结前,B与xx机电公司尚未结算,因此100000元罚款和40000元橱柜拆除修复费尚未实际发生,本院不予支持。2.赔偿9号楼电梯损坏9800元、赔偿9-1306号业主空调吊顶损失3000元、赔偿9-701号业主阀门漏水损失39000元、赔偿9-709号业主损失39487.7元、换门费用40000元,以上事件均发生在A撤场后且B已对A施工的空调工程进行了后续施工及修复之后,对于以上几次跑水的原因是否由A施工造成的,B没有提交相应的证据。再有,9-709号业主的损失经过本院(2018)津0105民初5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的赔偿义务人是xx市xx房地产开发公司而非B。因此B的以上几项主张本院均不予支持。3.B与水亿方公司签订的《调试维修协议》本院未予确认,因该合同产生的189000元本院不予支持。4.8号楼室内壁纸损失12600元,发生在A施工期间,且A工作人员xx对该项损失进行了确认,因此该项损失应由A承担。但根据A与B签订的《补充协议》:“业主入住后一个采暖制冷期后扣除保修期内乙方承担的损失后付至合同价款的95%,业主入住后两个采暖制冷期后扣除保修期内乙方承担的损失后全款付清。如乙方承担的损失超出剩余合同款,由乙方进行补充。”本案中A向B主张的工程款也是到总工程款1500000元的90%,剩余的10%工程款计150000元足以承担该项损失,现A与B尚未进行最后的结算,因此B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六十八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裁判结果
济南建设工程律师:工程建筑合同工程款纠纷中债权转让问题 被告B向原告A支付工程款132000元,并自2017年5月12日至2018年12月31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向原告A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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